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案终审结案:方正维权无法无据 

2011年7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方正公司与宝洁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确认宝洁公司等实施的行为“均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抓住了本案的核心—合同关系,从而将一件扑朔迷离的知识产权案件,简化为主要审理合同关系的案件。 

本案上诉人方正的诉讼主张是,宝洁使用方正倩体字“飘柔”二字的行为构成对其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犯。对此,法院指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有四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法院因此删繁就简,在本案中仅对四要件之一“被上诉人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是否获得上诉人的许可”进行审查。法院认为,“这一许可行为,既包括明示许可,也包括默示许可。” 

法院进一步指出,购买方正软件的设计公司在商标设计中使用方正倩体字实际上得到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这是因为,购买者在购买字库软件时,就是要进行商业性使用,包括将软件生成的字体单字用于广告设计,这种使用方式是一种合理预期的方式。而“当知识产权载体的购买者有权以合理预期的方式行使该载体上的知识产权时,上述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 

同时,尽管方正字库软件销售合同中有限制商业性使用的条款,但“依据本案证据,无法认定设计公司接受了该限制条款”,其中证据之一是,方正倩体字库软件中的“许可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 

法院更进一步指出,方正字库软件销售合同中限制商业性使用的条款“排除了使用者的主要权利,不属于合理的限制条款”。即,即使购买者接受了该条款,这项约定也是合同中的无效约定。 

对于方正售卖字库软件的商业运营方式,法院认为,购买者“二次付费”,“既不符合市场基本规律,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也就是说,方正“二次收费”不属于正当合理的商业运营模式。 

对于上诉人要求澄清的,“飘柔”二字是否属于美术作品以及一审认定的“整体字库有著作权,单字无著作权”的观点,二审判决没有作正面回答:对前者以一审已审(没有漏审)而一笔带过;对后者以一审观点能自圆其说(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有其合理性,且能支持其判决结论),同时考虑到二审与一审判决均认定宝洁公司等不侵权(对一审法院的观点作出进一步澄清已无意义),驳回了上诉人的要求。 

判决书原文浏览: 

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1-07-0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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