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已分离DNA分子是可专利主题,而相关基因序列比对分析方法不可专利

 
2011年7月2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分子病理学协会等诉美国专利商标局等(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et al. v.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et al.)一案作出裁定,认为已分离DNA分子具有可专利性,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此项判决推翻了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一年前作出的一审裁定。
 
此案涉及Myriad Genetics公司两项与乳腺癌和卵巢癌诊断有关的基因专利。2009年,分子病理学协会和其他研究机构起诉Myriad公司,质疑该公司两项基因专利的有效性。
 
在2010年3月,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判决Myriad公司两项专利无效,认为两项专利的已分离DNA分子实质上属于自然物质,不应当授予专利。该法院同时判决Myriad公司用这两种基因检测癌症风险的方法专利也不应该授予专利。判决后,Myriad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长达55页的判决意见中认为,被质疑的组合物权利要求属于可专利主题,因为该权利要求保护的DNA分子具有明显不同于自然中存在的DNA分子的化学性状(the challenged composition claims are drawn to 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because the claims cover molecules that are markedly different-have a distinctive chemical identity and nature-from molecules that exist in nature.)。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自然中存在的DNA与已分离DNA的区别是,前者属于自然知识,而后者减少了具体结构中的自然成分,正是专利法鼓励和保护的活动。
 
与一审法院不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审查重点放在化学结构的不同点上,对化学结构的相同点不予理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已分离DNA的可专利性是该DNA分子的区别特征决定的,而不在于它的生理学用途和有益的效果。
 
对于一审法院将已分离DNA分子整体上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做法,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这一问题应该留待立法解决,而不应由法院裁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特别指出,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采取对已分离DNA分子授予专利的做法,如果法院贸然裁定已分离DNA分子不再是可专利主题,恐怕会影响“发明群体”对授予专利的预期。
 
而对于相关方法权利要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分析或比对两种基因序列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因为它们仅仅表示了比对两种不同基因序列的抽象心理过程。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对Bilski案的判决精神,将比对限定于具体的基因将导致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将抽象的概念限定于某个范围的使用不能使该概念具有可专利性)。
 
目前还不好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述观点是否会被否决,因为本案上诉人还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请求复审,或者上诉到最高法院。
 
美国生物制药行业对判决结果普遍表示欢迎,他们认为,基因专利会促进创新并且会引起更多的科学发现。
 
判决原文: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v. PTO
 
相关博文:Federal Circuit Holds that "Isolated DNA Molecules" Are 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and Method Claims Merely "Comparing" or "Analyzing" Are Not (by Jennifer A. Trusso)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1-08-16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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