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三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

自去年10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启动以来,为配合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三批共17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刑事案例。

第一批案例(2010年12月15日发布)

1-1 黄从霖等及深圳鼎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起,被告人黄从霖、丁乒先后在东莞市虎门镇等地租用仓库,先后雇用被告人罗响、车树贤、陈钟武、苏江龙、陈秉柱、陈章明、车号贤等人,为他人出口假烟提供仓储、中转、联系订舱及报关等服务,将假烟以船运方式运送至英国等国家和地区销售。假烟涉及BENSON&HEDGES等16种外国品牌及芙蓉王等国产品牌。2005年12月至2008年6月,黄从霖、丁乒参与中转假烟价值15361.8786万元;罗响、陈钟武、车树贤、苏江龙经手涉案价值14916.9286万元;陈秉柱、陈章明、车号贤经手涉案价值分别为11916.016万元、8780.866万元、769.716万元;鼎圣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红艳经手涉案价值1725.8万元;其他涉案人员经手涉案价值从几十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各被告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黄从霖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被告人丁乒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70万元至2万元不等。黄从霖等九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1-2 郑承来、崔成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郑承来(韩国籍)委托从事运输中介服务的被告人崔成权,将9万粒假冒美国辉瑞公司注册商标的药品“万艾可”、美国礼来公司注册商标的药品“希爱力”运到韩国销售。崔成权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帮助运输和通关。上述货物被青岛大港海关查扣。经鉴定,每粒“万艾可”、“希爱力”药片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07元、123.75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承来、崔成权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处郑承来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十万元,并驱逐出境;判处崔成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1-3 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昌君于2007年5月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秀水市场地下仓库内存放并销售假冒LOUIS VUITTON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男女式包牟利。2009年8月9日,公安人员从仓库内查获假冒男女式包8425个,货值人民币766990元。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昌君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杨昌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包8425个。杨昌君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1-4 金伏宋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起,被告人金伏宋伙同林志祥(在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生产带有佳能、东芝等九种注册商标的碳粉并予以销售牟利,至2009年3月4日案发,已销售各类假冒碳粉金额183566元,尚有1771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碳粉未销售,其中1769件按照标价或已查侵权产品的实际售价共计112611元。

晋安区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金伏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金伏宋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1-5 堀茂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日本三国株式会社与四川西光工业(集团)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成都三国公司,生产销售二次空气阀等产品。1999年5月21日起2004年9月1日,被告人堀茂(日本籍)、周勇、刘发刚、沈倩在成都三国公司分别任总经理及技术部、生产部相关职务和翻译,可以接触到构成商业秘密的相关图纸。2004年9月,堀茂被调回日本前,与被告人雷剑平商谈设立江门科美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公司)。2004年9月至12月,沈倩、周勇、刘发刚先后从成都三国公司辞职,参与科美公司的筹备,并于科美公司成立后,在该公司任职。2005年5月,科美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二次空气阀。其间,堀茂将在成都三国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二次空气阀技术图纸复制给周勇,并通过沈倩要求刘发刚等人将偷拍的二次空气阀照片及相关零件邮寄到科美公司,科美公司据此制销售二次空气阀AV01型841084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堀茂、雷剑平、周勇、刘发刚、沈倩盗窃、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成都三国公司造成2355035.2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堀茂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雷剑平、周勇、刘发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沈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堀茂等人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1-6 王佳豪侵犯著作权案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佳豪自2008年3月起,未经批准在网络上设立“去听去听”音乐网(http://www.7t7t.com),提供音乐试听。其中有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版权的677首歌曲,王佳豪均未经许可。2009年3月至6月,王佳豪在该网站植入广告,获取广告费用12837.05元。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佳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上传网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试听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王佳豪有自首及悔罪表现,判处王佳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追缴犯罪所得。

1-7 李兵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兵购买明知是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光碟销售牟利。201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李兵预出售的光碟5419张,经鉴定均为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发行的侵权制品。此后又在李兵住处查获光碟1589张,经鉴定1222张为侵权复制品,367张为淫秽物品。

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兵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其犯罪未遂并有自首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兵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李兵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第二批案例(2011年1月15日发布)

2-1 韦友军、钟世新侵犯著作权案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韦友军接受谢明齐(另案处理)的委托,印制一批由上海测绘科学院编制、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上海城区2010版交通图”。同年3月12日,韦友军委托浙江省平阳县新达印刷厂印刷该批盗版地图,并提供印刷用纸和菲林片。新达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钟世新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承接该笔业务,并印刷了33000余份“上海城区2010版交通图”,获利5000余元。同年3月15日,韦友军将该批印刷完毕的盗版地图运送至苍南县龙港镇友谊彩印厂准备折页加工时被查获。同年9月25日,钟世新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苍南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韦友军、钟世新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韦友军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钟世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涉案盗版地图33000份。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2 梁立勇侵犯著作权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立勇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村出资成立并经营南宁市灵丰印刷厂。其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331739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8173元。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定梁立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的盗版书籍予以没收。宣判后,梁立勇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性准确,但梁立勇所印刷的盗版书籍没有销售流入社会,尚未获得非法利益,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改判梁立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2-3 麦健兴假冒注册商标案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麦健兴未经“ZIP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凤镇卡路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榄镇利良五金加工店在上述打火机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后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将配件组装成成品并进行包装和存储。经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在上述三处共查获假冒注册商标“ZIPPO”的成品打火机360个,价值72000元,未包装的成品打火机9750个,价值1852500元,以及零配件、包装、生产工具一批。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麦健兴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麦健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麦健兴不服,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麦健兴的上诉,维持原判。

2-4 仇海营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仇海营、崔留芷、严双全、闫庆文、黄学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许可,在河南省南乐县千口乡千口村内共同投资,合作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巧乐滋”的雪糕产品共计117571件(箱),假冒注册商标“卡通人”(大布丁)的雪糕产品共计3947件(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119998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伊利公司对上述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间,仇海营与被告人闫中波合作,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南乐县千口乡千口村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绿色心情”的雪糕产品共计110855件(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77368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蒙牛公司对该产品的外观专利设计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仇海营、崔留芷、严双全、闫庆文、闫中波、黄学礼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假冒专利罪,依法择一重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别判处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446839元至311999.8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5 吴根创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被告人吴根创、马陈嘉、萧泽民等人合谋在浙江省慈溪市设立运输假烟的中转站,3月将中转地点转移至义乌市。2009年2月至4月,吴根创、马陈嘉、萧泽民与被告人沈友才、陈建平、唐西朝及受雇用人员马肇杰、马显耀、马桂金等人,将从福建省运至中转站的假烟运输至杭州等地的下家处,共运输假烟28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6万元。吴根创、马陈嘉参与全部28次的运输假烟活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根创等九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吴根创、马陈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150万元至6万元不等。宣判后,吴根创、马陈嘉、萧泽民、马显耀、沈友才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批案例(2011年3月2日发布)

3-1 申东兰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2007年3月至12月,申东兰购买假冒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连同伙同其女婿刘磊生产的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被告人赵玉侠,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 665元。赵玉侠明知所购“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为假药的情况下,将该假药销售给被告人高彪、郝传志(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5 860元。高彪又将该假药销售给被告人佘永红、申剑波(另案处理)、刘伟(另案处理)、肖正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5 900元。申剑波将购得的假药销售给叶宝进(另案处理)等人,被害人赵玉英被狗咬后由叶宝进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后致狂犬病发作死亡。佘永红将购得的假药销售给李向阳等人,导致假药被逐层销售给终端患者使用,多名患者注射涉案假“人血白蛋白”后,出现不同程度不良反应,其中五人经鉴定为重伤,一人为轻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申东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赵玉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高彪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佘永红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没收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赵玉侠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赵玉侠的上诉,维持原判。

3-2 刘志峰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刘志峰、刘磊为牟取利益,先后组织被告人刘波、刘月光,采取在玉米油中添加香精的方式,生产品名为“大丰香油”的产品,并冒充芝麻香油予以销售。至案发,刘志峰、刘磊共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87 992.17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 437 953.4元;刘波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45 117.73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2 844.6元;刘月光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4 950公斤,销售金额80 340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刘志峰、刘磊系主犯,刘波、刘月光系从犯,且均未参与销售利润分配;刘波构成自首,可对刘波减轻处罚,对刘月光从轻处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志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月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3 卢广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卢广生结识被害人明兴基,谎称自己是茅台酒集团东北三省总代理,明兴基遂向卢广生表示要购买10箱茅台酒。卢广生以每箱2 200元的价格购进10箱(每箱12瓶)飞天牌53度假茅台酒,以每瓶388元的价格卖给明兴基。事后,被害人李钟鸣经明兴基引荐,向卢广生购买茅台酒。卢广生以每瓶580元的价格将20箱假茅台酒卖给李钟鸣。卢广生两次销售假冒茅台酒共计185 760元,获利119 760元。

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广生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卢广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卢广生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4 李远民、孙言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远民2007年注册成立徐州科棵旺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不合格“科棵旺”系列化肥,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被告人孙言峰明知“科棵旺”系列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仍将31吨化肥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远民、孙言峰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该行为尚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按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处理)。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远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孙言峰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远民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李远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3-5 罗中伟销售伪劣化肥案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中伟在明知矿物元素增效剂需配合其他肥料一同使用,不能作为肥料单独使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矿物元素增效剂作为肥料销售。2008年7月26日,罗中伟以南阳市宛城区新新天然矿植物制品厂的名义与滑县顺天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了 1 000吨的肥料供销合同,约定每吨单价1 350元。履行过程中,实际供货592吨。经农户使用后,造成6 830亩小麦减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 836 723元。

滑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罗中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宣判后,罗中伟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罗中伟的上诉,维持原判。 

(信息来源:新华网)

 

2011-03-0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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