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出台反垄断法配套实体规章并答记者问

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三个《反垄断法》的配套实体规章。2011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中国经济网记者提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近日也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个《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并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比较晚。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后,一些相关的程序性规定才陆续出台。中国的反垄断执法由三个部门负责,商务部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以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此前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等多项《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国家工商总局也已发布了有关反垄断执法的两个程序性规章。此次出台的五个规定是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实体规章。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在起草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执法指南》,作为《反垄断法》的又一配套规章,其中将涉及知识产权许可、搭售、专利联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反垄断执法的实体问题。

相关链接: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三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反价格垄断规定答记者问

《反价格垄断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1-01-0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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