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的力量:方正诉宝洁案一审结案

兼推荐学术文章:“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基础和原则问题” 

方正诉宝洁的案子打了两年了,起因是宝洁在其洗发露、精华素、纸尿裤、洗衣粉等产品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飘柔”)和产品广告宣传品上使用了方正公司设计的计算机字库产品中的倩体、卡通体和少儿体字库字体,方正以宝洁的行为侵犯其字库字体的著作权,要求法院判决宝洁赔偿150万元。 

对于计算机字库字体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并以此主张著作权,业内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字库字体属于美术作品,应当给以与美术作品同样的著作权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字库产品只能整体作为软件,给予软件著作权保护。来自版权管理部门的意见是,关于“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著作权法规定得不十分明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只要字体中包含了独创性劳动,字体开发商就拥有相应字体的著作权。 

此类诉讼涉及的实际问题是,字库产品销售后,购买者获得使用权,字体开发商是否还可以如同机械表演权权利人对卡拉OK经营者那样主张权利,要求字库字体的使用者另外付费;字库产品销售合同中限制使用者商业性使用的条款是否有效;字库产品销售合同中限制使用的要求是否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有效。 

2010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涉及“飘柔”标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尽管只是一审判决,也算是对上述论争的一个回应,其中可以看到学术研究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方正公司以侵犯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对宝洁公司及其销售商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从法院的判决理由里,我们更多的看到了上述第二种意见的痕迹。第二种意见的集大成者是独立学者张玉瑞老师,主要观点见诸其文章:“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基础和原则问题”。由于文章过长,下面仅将判决的主要理由和张玉瑞文章的目录抄录如下,作一个简单的对照。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 

汉字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每个字的结构和笔画本身是固定的,不能进行再创造或者改变,否则会成为通常意义上的“错字”。将汉字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必须要求在完全相同的笔画和结构的基础上,其字体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包括原创和增加要素进行演绎两种情形。对于原创作品的独创性,无需过高要求,但在已有的汉字基础上增加要素,进行演绎,改变已有形态,此种方式的独创性要求不能过低,必须形成鲜明独特的风格,能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

就汉字而言,其作用主要在于沟通符号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因结构和笔画不可改变,所以单字能够形成区别于其他字体的独特风格较为困难。加之字库字体需要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其中单字的独特风格更受到较大限制。字库单字与书法家极具个人风格的单字作品无法相提并论,也不同于经过单独设计的风格极为特殊的单字。因此,法院认为将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不足。

 

将字库中的单字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矛盾之处,也使判断标准难以确定。如对于同一个倩体字,粗中细三者之间的差别并不足以达到三者都具有独创性,成为三个美术作品的程度;同一字体中的不同单字之间风格统一,认定每个单字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导致其相互否定独创性;而某些临摹或书写的字体与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又认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其间界限模糊,难以判断。

无论字库字体达到何种审美意义的高度,其始终带有工业产品的属性,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

从社会对于汉字使用的效果来讲,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 

当单字的集合作为字库整体使用时,整套汉字风格协调统一,其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与其他字库字体产生较大区别,较易达到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高度。对于此种字库作品,他人针对字库字体整体性复制使用,尤其是与软件的复制或嵌入相配合的使用行为,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本案中宝洁公司并未直接使用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宝洁公司作为设计结果的用户,向设计公司支付对价,获得设计成果,对其中字体是否为侵权或违约使用,难以知晓,也没有因此获得不当利益,要求其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宝洁公司作为用户,只是直接使用了设计公司的最终设计成果,即便其中有设计公司选择的方正字库中的单字,宝洁公司也没有对字库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 

张玉瑞: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基础和原则问题

目录

前言

一、“二次用字”的收费逻辑

二、“二次用字”的权利逻辑

三、平面造型艺术品问题

四、书法、字体的转换问题

五、权利用尽问题

六、二次登记问题

七、只有统一的计算机字库产品

八、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体不存在版权

九、计算机字库产品的权利及侵权行为

十、社会第三人,使用单个字,不构成复制侵权

十一、《字库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性质和作用??是对人权还是对世权

十二、字体使用合同要求不涉及第三方

十三、不存在侵害债权

十四、社会第三人不存在过错

十五、“字体维权”下面隐藏的危机

十六、民族知识产权问题

十七、事实垄断与停滞问题

十八、字体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

十九、字体专利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 

注意上面目录中的第八、十、十二、十四部分的标题,其所指内容都与主审法官的解读相关。细读标题下的内容,基本理念是一致的。 

尽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字库字体可以整体作为美术作品给予保护,但主审法官同时认为,他人针对字库字体整体性复制使用,尤其是与软件的复制或嵌入相配合的使用行为,可以认定侵权成立。从法官的解读中,不是能看到以软件著作权形式保护字库字体的影子吗? 

我们期待着更多严谨的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期待着注重实务的学术研究对司法实践以更多的支持和更大的影响,从而从整体上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 

文章链接:

张玉瑞: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基础和原则问题(一) 

张玉瑞:字体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基础和原则问题(二)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1-01-0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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