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TC调查报告: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况和自主创新政策的整体评估

 

20101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应美国参议院财务委员会的要求提交了题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和自主创新政策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执行乏力。报告援引了美国海关的统计,2009年美国海关扣押的侵权货品中,79%来自中国大陆,10%来自香港。而根据世界海关组织2008年对112个国家海关数据的统计,65%的假冒货品来自中国大陆。报告将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归纳为四个方面的原因:执法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执法资源不足,司法人员缺乏经验;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不够独立。报告认为,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了较大的改善,特别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的法院,法官具有判案经验,审判程序可以预期。

 

以下是报告概要。

 

行政执法

中国的行政执法中,处罚手段限于禁令救济,扣押侵权货品和少量罚款,对权利人不予赔偿。行政执法部门只有很有限的调查权,主要靠权利人自己调查取证。

 

据业内人士对2005年至2009年间的800件行政执法案件的一项调查,不到一半的案件没有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的案件平均罚款数额为2500美元。

 

刑事处罚

中国在2004年和2007年对知识产权量刑标准作了澄清,但该标准公布后,并没有带来刑事案件的增加。启动刑事调查的实际标准过高。同时,刑事案件以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为主,而据报道,行政部门不大愿意移送案件,部分原因是案件不移送,行政部门可以得到行政罚款。例如,在20052007年间,在商标案件中,由行政部门移送法院的刑事案件不足1%

 

民事诉讼

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增长很快。

 

权利人对民事诉讼的担忧之一是中国法院缺乏独立性,因为法院要向同级政府汇报工作,法官要由同级政府任免。另外,中国没有设置证据发现制度,诉讼人不能要求对方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对作伪证和拒不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的行为,法院无法处罚,这些使权利人无法证明侵权成立和证明自己的损失。海外证据需要在所在国公证并经过驻该国中国使馆的认定才能生效,使出具海外证据既不经济也耗费时日。

 

同时,业内人士认为中国对民事案件缺乏有效的救济。根据披露的信息,2006年至2009年间,外国权利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获得赔偿的平均数额为7500美元。而且,即使权利人获胜,赔偿的判决也难以执行,特别是被告的财产与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处一地时尤为甚之。

 

海关执法

与美国把海关边界保护的重点放在堵住进口侵权货品不同,中国海关总署的重点是防止侵权商品的出口。中国海关鼓励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登记和协助海关发现侵权货品。近年来,海关扣押的侵权货品的货值增长幅度很大。由于不能根本制止侵权,查到的侵权货品只是一小部分,权利人维权并非首选海关执法。

 

版权侵权

中国的经济快速增长使其成为合法版权产品和盗版产品的重要国际市场:中国是世界第二大个人计算机(PC)市场和第七大PC软件市场,这种名次上的差距说明很大一部分软件的消费来自于盗版。同时,人均财富的增长与软件盗版率的降低相互关联,据商业软件联盟提供的数据,中国的软件盗版率从2005年的86%,到2009年降到79%,而人均国民收入从2005年的1740美元增长到2009年的3620美元。

 

盗版的来源

制造盗版光盘生产设备的犯罪组织;

商务企业违反软件安装协议安装法律许可范围之外的软件复制件(主要是商用软件);

学校和周边的书店复制教科书和其他学术资料并销售其复制品;

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通过计算机网络的点对点和其他网络服务传输侵权文件。

 

预装正版软件的要求

中国政府2006年起要求电脑售出时须预装正版软件。到2007年,计算机预装正版软件率从20%提高到40%。但业界人士指出,在预装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中,大约50%会在购买时重装盗版软件,而且预装正版的要求对小型计算机制造商没有约束力,他们占据中国20-25%的计算机市场。

 

市场准入限制对版权保护的影响

将市场准入限制与版权保护相关联的原因是,合法市场的缺失造成了对盗版的版权作品的需求。由于审查时间过长,盗版作品会首先上市,并挤占正版市场。

 

商标假冒手段

委托加工方超单生产;

雇员或前雇员窃取商业秘密,建立生产设施;

翻新回收产品(例如集成电路);

直接仿冒。

 

中国主要的假冒产品批发市场

主要的假冒产品批发市场包括:武汉市汉正街、临沂市临沂市场、石家庄市南三条市场、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市场、沈阳市五爱市场。

 

典型案例

在温州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中,正泰以其实用新型专利主张权利,施耐德以其在他国的在先发明专利对抗侵权指控。因当时的中国专利法(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不承认境外的使用或销售可以作为无效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2007年一审判决施耐德赔偿正泰4500万美元。2009年经过二审,施耐德同意以一审判定的一半赔偿额结案。

 

德国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中威客车公司案中,2009年法院判决中威侵权成立,赔偿尼奥普兰323万美元。

 

虽然有业界人士认为上述中外企业获赔数额的差异显示出对外国公司的歧视,但由于案例不足,涉及的技术领域也不同,很难作这样的比较。

 

对中国自主创新政策的担忧

中国的自主创新政策似乎是以外国企业的付出为代价推动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和销售高科技产品。这种刺激国内企业创新的做法与国际惯例不符,是对在中国运作的外国公司的歧视,影响了对在中国的外国投资回报的预期。

 

与自主创新政策相关联的方针政策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技术标准和税收政策。

 

中国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要求政府部门为支持中国的创新产业发展而购买中国公司的创新产品与服务。由于中国目前不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国,中国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时不受协议约束。根据20104月公布的《关于开展2010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属于符合国家产业和科技政策,由中国企业主持并在本地研发,且许可在中国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同时,相关知识产权在中国必须无权利纠纷。

 

在制定技术标准方面,中国国家标准委员会2009年公布的《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强制性标准中一般不采用专利技术。如果强制性标准中包含专利技术,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与权利人协商许可条件;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强制许可。并且,只有在专利权人同意无偿许可或以大大低于正常许可费的条件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国家标准中才能保留该专利技术。由于外国权利人提出了意见,该委员会20101月公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再要求强制性标准中的专利技术必须以大大低于正常许可费的条件给予强制许可,然而要求在制定和修改国家标准时,所涉及的专利(包括授权和待授权的)必须公开,而此时专利申请可能尚未公开。

 

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目前中国对高新技术企业施行15%的优惠税率,而一般企业税率为25%。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享有中国知识产权,而不仅仅是在中国注册和雇用了中国本地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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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还在附录中披露了各方面的观点。其中美国德雷克大学法学院于彼得教授在ITC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表示: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可能有一个积极的后果,即信息在中国的更加自由的传播可能有助于中国的民主化。

 

第二,很难确定知识产权侵权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因为尽管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美国企业受损,但其他行业的美国企业可能因此受益,例如盗版电影间接促进了中国人来美旅游和学习,盗版美国产品会促使中国制定工业标准时会考虑要能使用这些已经广泛使用的产品。

 

第三,中国整体自主创新目标包含好的和坏的政策。他认为,好的方面,中国创新发明人数量的增加会促使国内权利人支持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不好的方面,歧视外国公司的政策会违反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义务。

 

最后,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不断加强可能最终反过来成为美国公司在中国诉讼中的障碍。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1-01-05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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