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护创新设计防止盗版法进入立法程序

- 用版权法保护时装设计的立法 -

2010年12月1日,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了保护创新设计防止盗版法案。该法还需要经参议院、众议院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

该法引入了版权法来保护时装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权利形成的条件

受保护的创新设计必须是能够明显区别于现有设计的不同设计;

权利无须登记注册,新发布的服装、鞋、包和眼镜框的创新设计可以自动得到保护;

创新设计权利人应在其受保护的创新设计上标注受保护标记。

侵权认定标准

被控侵权设计属于与受保护的设计实质相同的设计,这种相同已达到易为消费者误认的程度。

举证责任

诉讼中,原告对创新设计权的存续和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原告须证明:

1)设计是受保护的设计

2)被控侵权的设计侵犯了受保护设计的权利;

3)被控侵权者知道或应知原告的设计是受保护的创新设计。

权利有效期

从发布日或首次销售日起三年。

侵权的例外(免责条件)

1)独立创作的设计

2)个人为自己或为其直接的家庭成员制作的单件时装设计制品。

该法案得到美国时装设计师协会、美国服装鞋类协会的支持。支持者认为,时装业应该获得与音乐、电影制作业等创意产业同样的保护;而反对者则认为,保护创新设计防止盗版法一旦通过将毁灭所有平价时装制造业,而随着市场上平价时装的消失,一般人将承受不了时装的消费。

尽管目前还有不少反对声音,由于有业内团体的支持,观察家对该法通过的前景表示乐观。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0-12-2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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