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受理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新规定 

根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已商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相互受理对方提出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申请优先权请求。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15日颁布了《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台湾地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若干规定》,台胞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台胞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协议》生效日后,即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以后。在大陆地区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台胞申请专利的,应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从该规定的行文可以看出,“台湾同胞专利申请”被解释为台湾地区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而台湾地区的人可以解读为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和在台湾地区注册的法人。 

规定中另一项要求是,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主要是明显不涉及技术内容的词句,将不予受理。显然,台湾地区申请人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包括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如果申请文件中有将台湾地区表示为国家等影响两岸关系的词语,必须删除后才能提交。 

上述规定实施后,原中国专利局1993年颁布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和1993年4月23日颁布的《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链接:《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0-11-1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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