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及主要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

(2010年9月1日在2010中国商标年会上的发言)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很高兴参加这次商标法国际研讨会,非常感谢中华商标协会的邀请,也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使得在座的各位专家、学者能够聚集一堂就目前商标法修改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深人探讨和交流,以便形成共识,为商标法的修改工作提供理论和实务依据。借此机会,我把商标法修改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主要问题,向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作一简要介绍,供大家研究、讨论。 

一、进展情况 

自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和国内贸易迅速发展,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2003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开始启动《商标法》的修改工作。经过近7年的调研论证,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1l月18日将《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正式报请国务院审议。 

我们接到送审稿后于2010年2月23日将送审稿发送给62个中央单位、32个地方政府、10家人民法院、15家知名企业、7个国内外相关协会、14位专家学者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专利商标局、欧盟商标局、日本特许厅等共144个单位征求意见。截至2010年5月底,共收到回复意见119份,初步汇总意见共计15万余字。 

2010年6月29日至30日,我们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法规司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了商标法专家论证会,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院、最高检等11家单位及吴汉东、刘春田等10位专家学者参会。与会代表和学者就商标法修法的指导思想、我国商标制度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关系等十个重要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论证,对商标法修改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 

二、主要问题 

从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会反映的意见看,各方对商标法修改工作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 关于我国商标制度的基本构架。

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商标法是否应当承担保障商品质量的功能;商标授权是否还坚持全面审查的注册制度;在注册制下,如何处理注册商标与在先使用商标的关系;如何处理诚实信用原则与商标申请、使用制度的关系。 

2. 关于商标授权条件。

第一个问题是应不应对商标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制。有一种意见认为,为了提高注册商标的使用、充分利用商标资源,有必要对商标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制,只允许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主体申请商标注册。希望与会的外国专家介绍一下所在国的法律是否对商标申请人的资格规定了限制条件,如果规定了,请介绍有关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二个问题是声音、气味、动态等商标是否有实际的注册需求。

请外国专家介绍一下所在国有关声音、气味、动态等商标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注册情况,最好列举一些实例加以说明。我们希望向欧盟专家核实一下:欧盟法院是否曾以判决的形式拒绝所有的可以表现气味的可能形式(比如通过一个化学形式,或者用文字表述出该气味的沉淀物,或者它的组成成分)申请注册商标。 

3. 关于简化异议程序。

送审稿将商标异议申请人资格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将商标绝对理由排除在异议申请理由之外,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审理,异议程序采用前置。希望专家对此项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此外,送审稿规定法院仅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或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希望专家对此发表评论,同时请介绍一下国外的做法。 

4. 关于驰名、著名商标制度。

驰名商标是否需要具备“美誉度”、商标法有无必要明确规定反淡化原则的具体内容等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此外,我们也需要研究是否可以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上,以便解决除驰名商标外其它具有不同知名度商标的保护问题。 

5. 关于地理标志保护。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实际上形成了由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等三家管理的局面,在此次商标法修改过程中,如何规范和协调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请介绍一下国外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并对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6. 关于商标代理。

对于如何规范商标代理,是否应当恢复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资格审查。如果不能恢复,如何加强事后监督。国外对商标代理制度都有哪些具体内容,政府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是怎么管理的。 

7. 关于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

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实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商标侵权行为,目前大家对这个问题还有争议。因此,商号与商标冲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合理,还是放在商标法的框架内解决合理,也请专家给予论证。 

8. 关于商标侵权判定和损害赔偿。

(一)商标确权、侵权判定是否需要引入“混淆”原则。现行商标法以商品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等作为确权、侵权的判定依据,有意见认为将商标是否造成混淆作为确权、侵权的判定依据更为合理,商品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等只是认定混淆的重要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 

(二)在此次修法中,是否有必对定牌加工、平行进口、反向假冒等行为做出规定。

 9. 关于与《新加坡商标法条约》的衔接问题。

此次修改是否考虑与《新加坡商标法条约》的衔接问题,我们是否有必要、有条件根据该条约的内容,如一标多类、申请分割、新型商标等,对现有的商标制度进行改进。

各位专家学者,以上情况就是关于商标法修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主要问题。希望借此机会,在各位专家的帮助下,能够厘清商标法修改工作中的一些困惑,统一认识,推动商标法的修改。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关注与耐心! 

简介 

刘晓霞 女

198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1984年至1986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

1986年至今就职于国务院法制办,先后担任工交商事法制司二处副处长、处长、三处处长,科文卫法制司二处处长,现任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副司长,负责教育、科技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制工作。 

曾参与过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港口法、文物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起草、审查工作,曾参与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研究工作。

(CPA公司网站发布,www.cpahkltd.com)

 

2010-09-17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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