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谷歌提供广告关键词搜索服务不构成侵权

 
欧洲法院2010年3月24日就谷歌法国公司的系列上诉案(Google France SARL and Google Inc. v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 and others,joined Cases C-236/08 to C-238/08)作出裁决,认为谷歌允许广告主购买与路易威登及其他两家公司商标一致的广告关键词搜索服务,并未侵犯这些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欧洲法院认为,谷歌将注册商标作为关键词的“使用”并非共同体商标指令第5(1)(a)和(b)款规定的“使用”,因而认定谷歌不侵权。
 
欧洲法院同时认为,尽管根据共同体商标指令第5(1)(a)款的规定,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关键词发布广告构成侵权,但是,只要互联网一般用户确知广告主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也没有经济联系,广告主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关键词,例如广告关键词(AdWords),就不构成侵权。
 
而在2009年审结的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诉广州第三电器厂、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9号]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谷歌公司的中国运营商--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其提供的广告关键词搜索服务,构成共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广告关键词搜索服务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广告,根据《广告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未尽审查义务,致使广告关键词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绿岛风”,客观上对广告主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应当负连带责任”。该案入选200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10大典型案例。
 
(萧海)
2010-05-25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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