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两处修改,201041日起施行


       2010226,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
201041日起施行。

2010-04-09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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