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共20条,相比同年6月1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削减了5条,主要体现在一些外界争议较大的条文上,例如关于共同侵权、临时保护、专利标准化等方面的规定。另外,还增加了关于判定赔偿额的过渡办法。本司法解释旨在秉承立法本意,立足中国国情,通过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激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此司法解释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利侵权判定是各国普遍面临的司法难题。考虑到专利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难度,中国最高法院自1985年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就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设立了较高的起点,规定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及指定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才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以保证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目前全国具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已达到70余家,高级法院达30余家。随着专利侵权案件审判的发展,最高法院于1993和2001年出台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案件的管辖、中止审理、证据规则、侵权判定、侵权责任以及损害计算等方面给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同时,各地方高级法院也在其自身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地方性指导意见。例如,北京市高级法院在2001年就出台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于同年下发至北京第一和第二中级法院,在北京范围内有效。
但是,最高法院已有的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对某些难点问题没有解答或解答不够具体。而各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其各自管辖的范围内,效力有限,特别是缺乏统一性,可能导致相同或相似案件在不同管辖法院的审判结果的不一致。
最高法院作为唯一可以指导和规范各地专利司法实践以及协调司法冲突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也做出过努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在明确审判标准、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7月9日,最高法院向外公布了《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解决方案草稿(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共132条,比较系统全面地涵盖了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的各个方面。然而,由于对部分问题争议较大,且因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这一草稿一直没有最终成型公布。2007年中国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中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5年内应有明显改善。另一方面,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现行《专利法》做出重大调整,新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司法解释参考了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如下若干问题进行了指南性规定:
 权利要求的选择行使
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功能性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对于等同原则的限制,即禁止反悔原则和贡献原则
公知技术抗辩、公知设计抗辩和先用权抗辩
专利不侵权宣告的受理条件
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条件
 
从具体条文中可以看出,此司法解释尤其注意贯彻以下指导原则:一是依法解释的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秉承立法精神,坚持立法本意,细化法律规定;二是利益平衡的原则。一方面,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三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础性、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不贪大求全,对于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2010-01-10 返回列表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港专公众号

中国贸促官微

中国贸促视频

公司总部地址

Copyright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