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新案例解读权利要求"损害原则"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最新案例Nystrom v. Trex and Home Depot (Fed. Cir. 2009)与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些关联,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等同原则的请求原则
按照最高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中国今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必须由原告主张,否则法院不会依职权审理。在本案中,原告在一审时仅主张了字面侵权,未被法院支持,此外,对于原告未主张等同侵权这一事实,法院认为原告放弃主张等同原则的权利,因此不予审理。原告之后又以等同侵权另行起诉,结果法院以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驳回(除非原告能够证明两次诉讼的被控产品之间存在本质不同点)。因此,美国律师在起诉时是要注意有没有可以主张而没有主张的。而在中国,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在起诉时也应当尽可能把所有主张写入起诉书,尤其不应落下等同侵权的主张。 
2. 对于等同原则的又一限制:权利要求损害原则(doctrine of claim vitiation)
这个原则似乎并不常见,其含义在于,如果适用等同原则会对权利要求的限定特征产生损害,则不应当适用等同原则。总的说来,这个原则和等同原则的关系是矛盾而统一的。如Rader法官所指出的,当陪审团认定被控产品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差别非实质性时(即可以适用等同原则时),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会对权利要求的限定特征产生损害;而如果差别是实质性的,则等同原则都无法适用,更不要说权利要求损害原则(该原则只是对等同原则的一个限制,或者说依附于等同原则)。因此,这两个原则看似矛盾,其实并不会真正产生冲突。 
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对权利要求的限定特征产生了“伤害”。在本案中,被告主张,而如果将被控产品中含木料40-50%的板认定为等同于权项中100%的木质板,则会损害权利要求的该限定特征。这一主张得到了美国地区法院的支持。
 
该原则在近年来也曾被使用。例如,在2004年的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Corp. v. Eon Labs Manufacturing, Inc., 363 F.3d 1306, 70 USPQ2d 1438 (Fed. Cir. 2004)案中,权利要求限定在人体外部的“hydrosol”,而被控产品中的对应特征只有在进入人体后才会变为“hydrosol”,法官认为此时适用等同原则会损害权项限定特征。 
另外,应注意的是,虽然众所周知等同原则属于事实问题而由陪审团判定,权利要求损害原则却相反,属于法律问题,应由法官决定。
 
(熊延峰)
2009-10-10 返回列表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港专公众号

中国贸促官微

中国贸促视频

公司总部地址

Copyright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