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再受理商标授权争议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注册商标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作出答复时表示, 注册商标授权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这是对个案作出的答复,但从内容上来看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指出,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 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2003-02-0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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