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入WTO,我国完成了商标法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2年8月23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开始实施。1993年2月22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对商标法修改的决定,并于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01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二次商标法修改的决定,并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入WTO在即,中国的各项法规正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以满足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符合WTO的原则要求,中国修改其商标法的目的也不例外。下文简单介绍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的主要内容:

一.原商标法总共有八章四十三条,新商标法共有八章六十四条,新的条款明显增多;

二.从修改和新增的条款来看,新商标法增加了以下内容:

1.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并首次在商标法中规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定义,见新商标法第3条和第16条;

2.商标权主体从法人扩大到法人和自然人,见新商标法第4条;

3.保护三维标记和(或)颜色构成的商标,即新商标法保护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见新商标法第8条;

4.禁止使用官方标记、检验印记作为商标注册,见新商标法第10条第4款;

5.明确保护驰名商标,同时规定了获得驰名商标的条件,见新商标法第13条和第14条;

6.在商标法中首次明确、完整地作出了优先权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涉及展览会临时保护商标的条款,见新商标法第24条和第25条;

7.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但禁止恶意抢先注册他人的商标和其他的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权、著作权、企业名称等,见新商标法第15条和第31条;

8.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确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再是“终局”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新商标法第32条、第33条、第43条和第49条;

9.为了加强商标行政管理,增加了行政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一旦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如AICs)可以行使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职能。对商标侵权行为严重的,且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见新商标法第53条和第54条;

10.侵权人因侵犯注册商标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最高可判决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11.对于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增加了临时保护措施,即可以采用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见新商标法第57条和第58条。

以上简单介绍了这次修改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如果有任何问题和评论,请致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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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52-28284688 (香港商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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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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