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规章制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更好推动新修订的立法法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对贯彻落实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4月,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这一规定被废止。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局重新具有规章制定权,规章制定需求增加,亟需制定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同时将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条款。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三条。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规章制定的原则、规章名称和体例。立项章节主要规定了申请立项的时间、需报送的材料,对立法项目的分类以及立法项目的增加。起草章节主要规定了起草部门应当征求意见的要求和对象、提交的材料要求。规章制定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意见。审查章节主要规定了法制部门审查的内容、开展的工作和缓办退回的情形。审议、公布和备案章节主要规定了提请审议的程序和规章发布实施的要求。解释、修改和废止章节主要规定了规章需要解释的情形、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况。附则部分主要规定规章立法后评估和施行日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的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部门的法定职责。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起草规章,应当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综合运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等方式。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并将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2024-07-2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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