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功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激励上海知识产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2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经宣传发动、部门申报和专家评审等程序评选出了十大典型案例,涵盖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奥林匹克专有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类型,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执法案件。
一、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等涉“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黄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安江等七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三、“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专利侵权纠纷案
四、林超敏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五、洪建设等五十八人“迪拜港”团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
六、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系列案
七、宁波货汶希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TOYOTA”等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滤清器等机动车配件行政案件
八、上海育生堂饮料有限公司侵犯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桶装水桶”专利权行政处理案
九、特威茶公司不服浦东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及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十、李露明等侵犯“任天堂”游戏著作权案
评选出的案例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社会影响大。如涉“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少年儿童出版社提起的全国首例“十万个为什么”商标维权诉讼;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系列案,系列案当事人主要为大型头部企业,通过案件办理引导企业合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加强合规;李露明等侵犯“任天堂”游戏著作权案,被侵权的任天堂株式会社是全球著名电子游戏产品制造商,社会影响广泛。
二是指导意义强。如“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专利侵权纠纷案,归纳了“马库什权利要求”侵权比对的一般思路,对于该类型案件的侵权比对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意义;林超敏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当事人通过委托或进购“得物”防伪四件套并对外销售,法院根据各被告人不同的行为模式及主观故意进行区分量刑,为今后类案的审理提供借鉴;宁波货汶希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TOYOTA”等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滤清器等机动车配件行政案件,是近年来上海海关查获的数量最大的一起出口汽车配件产品侵权案件。
三是案例类型新。特威茶公司不服浦东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及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是首例涉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明确了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裁判规则,体现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决心和力度;上海育生堂饮料有限公司侵犯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桶装水桶”专利权行政处理案中,梳理了涉及包装物或容器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专利侵权行为认定的基本规则。
四是涉案金额大。黄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安江等七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法院判处被告单位富田公司罚金1000万元,并处罚金800万元至30万元不等;洪建设等五十八人“迪拜港”团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检察机关加大财产型处罚力度,其中主犯洪建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数额达700万元。
案例1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等涉“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类型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
办案单位
一审普陀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少年儿童出版社系“十万个为什么”图文商标专用权人,发现被告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销售被告天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十万个为什么》。原告主张天地出版社在图书名称及网站商品图片、描述中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涉嫌侵权。以“十万个为什么”商标获取注册时间为界,在该时间之前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在该时间之后主张构成商标侵权。图书中有关“十万个为什么是影响几代人的经典读物,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本”等表述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天地出版社抗辩,涉案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而非纯文字商标。涉案图书的使用方式非商标性使用,系描述性使用,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表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但原告并未就“特有性”进行举证,相反早在第一版《十万个为什么》出版前,就有苏联版《十万个为什么》译作出版。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认定:“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构成的法定商品通用名称。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十万个为什么”在获商标注册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京东官方旗舰店首页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并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刊登声明一次,以消除因其实施的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影响,如不履行,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费用由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曾被誉为“共和国明天的一块科学基石”的经典科普图书《十万个为什么》,自上一世纪六十年代问世,曾先后出版六个版本,累计发行量超过一亿册,家喻户晓,曾经中小学生几乎人手一套。名牌之下,多有仿冒,本案中被告方的行为就是“傍名牌,搭便车”,藉以攀附原告方“十万个为什么”的著名商誉。
本案是注册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组合案件。近年来,市场上出现很多仿冒《十万个为什么》图书,不仅图书编校、内容质量堪忧,而且打着“升级版”“低幼版”“新版”等旗号,损害了“十万个为什么”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权益,对青少年读者形成了负面影响。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十万个为什么”在科普图书领域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知名商标特有名称是否构成等。一、二审在综合细致考虑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准确认定。对于图书名称保护的合理边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衔接等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示范价值。
本案一审开庭通过上海电视台《庭审纪实》栏目进行全程报道,通过案件的审判,有助于强化知名图书名称的权益保护,净化少儿读物出版市场秩序。案件生效后,引起业内及社会广泛关注,取得良好的宣传警示效果。
(陶鑫良)
案例2黄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安江等七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
办案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瑞光(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瑞光公司)主要从事婴儿拉拉裤、纸尿裤等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生产线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平田更夫原系瑞光公司机械设计部经理,于2013年6月离职后加入同样从事卫生用品生产设备经营的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田公司)并担任技术指导。后平田更夫将其从瑞光公司获取的技术信息非法披露给富田公司经营人方安江,并交由从瑞光公司离职加入富田公司的龚志龙、胡文军等6人使用。方安江明知上述14项技术信息系瑞光公司商业秘密,仍指使龚志龙、胡文军等人非法使用其中9项技术秘密进行生产,并销售给江苏、杭州等地客户。方安江同时指使胡文军等人将另外5项技术秘密以富田公司名义申请专利并公开。
2020年10月,根据瑞光公司报案,食药环侦总队开展立案侦查。2021年2月25日,在安徽省黄山市抓获以方安江为首的犯罪嫌疑人7名。
经审计,富田公司销售侵犯9项商业秘密的设备,造成瑞光公司损失数额1220余万元;经评估,富田公司申请并公开的5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合计2019万余元。
处理结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审查认为,富田公司、方安江明知系他人违反瑞光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仍然获取并使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3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富田公司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方安江、龚志龙等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万元至30万元不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将他人商业秘密申请为专利等不法情形,涉案人员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给商业秘密持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办案单位精准提炼商业秘密点,对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设备装置技术原理、精密复杂的技术图纸进行了精准定性,这是支撑本案最终判决的重要基础。第二,在计算权利人经济损失方面,办案单位通过比对公开技术,实质审查非公知性鉴定,客观全面评判技术信息的秘密性特征,并探索商业秘密价值评估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在程序上要求侦查机关委托具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资质和经验的机构开展鉴定活动,在实体上审查鉴定人员选取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从而综合认定商业秘密价值的合理数额,该方法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第三,对于侵权行为人不仅获取并使用他人非法披露的商业秘密,还私自将该秘密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并公开披露的行为,检察机关为当事人搭建和解平台,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通过有偿使用、专利返还、合作经营等方式一揽子解决民事纠纷,实质性化解争议矛盾。本案体现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办案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单晓光)
案例3“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类型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办案单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请求人盐野义制药株式会社于2016年3月16日获得名称为“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80056716.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11月,请求人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相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官网刊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玛巴洛沙韦”,在专门的化工产品平台Chemicalbook网站上公开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玛巴洛沙韦”,第三人从被请求人处公证购买了该产品,被请求人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玛巴洛沙韦”行为。同时,被控侵权产品“玛巴洛沙韦”化合物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辩称其不知道被控侵权产品有专利权,不具有主观故意;目前已停止销售、展示被控侵权产品。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玛巴洛沙韦”(Baloxavir marboxil)产品。
专家点评
本案为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案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在4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害,体现了专利侵权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便捷,实现知识产权快保护要求,充分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本案专利权人为跨国公司,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快速高效行政处理,体现了知识产权同保护要求,具有典型意义。
对于化学发明专利“马库什权利要求”侵权比对,办案单位较好地归纳了化学发明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件中“马库什权利要求”侵权比对的一般思路,对于该类型案件的侵权比对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意义。
(许春明)
案例4林超敏等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件类型
侵害商标专用权、刑事
办案单位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中,林超敏、严国锋、周利珠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分别通过自行购买或委托他人生产“得物”品牌的防伪扣、鉴定证书、胶带、纸箱、鉴定证书等物并对外销售。温伟炎为林超敏制作仿造“得物”品牌的网站并予以维护。徐开海通过其经营的真龙纸箱厂自行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得物”品牌的纸箱,并从他人处进购“得物”品牌的防伪扣、鉴定证书、胶带等物后对外销售,丁垚受徐开海聘用担任真龙纸箱厂的生产主管,为徐开海生产前述纸箱提供帮助。
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林超敏、林立、周利珠、温伟炎、钱庄、严国锋、徐开海、丁垚、吴胜银、张亚捌、陈云儿、吴友仲、刘威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林超敏等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亚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后又翻供,但在庭审中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公安机关在各被告人处扣押了大量“得物”品牌的纸箱、防伪扣、胶带、鉴定证书、手机、电脑机箱、印刷模板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确认,被查获的“得物”品牌的纸箱、防伪扣、胶带、鉴定证书等物均系假冒。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就主犯、从犯、自首、坦白、犯罪未遂等情形等进行了认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纸箱、防伪扣、鉴定证书、胶带、贴纸等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均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根据《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虽然是商标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罪名,但是对罪行如何认定、损失如何计算、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实有必要进行厘清。在本案中,法院依据被告人不同的行为模式及主观故意进行区分量刑,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就主犯、从犯、自首、坦白、犯罪未遂等情形等进行了认定。因此,此案不仅在理论上明晰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定性量刑的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对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提供了典型,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构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王迁)
案例5洪建设等五十八人“迪拜港”团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
案件类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
办案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洪建设伙同他人组建名为“迪拜港”的犯罪团伙,于福建省晋江市、石狮市设立主播部、客服部、仓管部、美工部等部门并招募相关工作人员。
2019年5月起至2020年8月,洪建设从王玉连、唐波等人处低价购进假冒“LV”“DIOR”“CHANEL”等注册商标的包袋、墨镜、饰品及手表等商品,借助淘宝电商平台,通过“迪拜港大叔”等直播账户,采取“引流”客户、粉丝维护等方式保持直播间热度,伙同他人进行大量、公开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
2020年9月,公安机关在福建、广东等地,相继抓获“迪拜港大叔”洪建设、洪少淮及供货商王玉连、唐波等人,在洪建设仓库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6084件,货值50万余元。
处理结果
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洪建设等39人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对主犯洪建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对其余员工、上游供货商判处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视法定及酌定情节适用缓刑。对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的林婉琼等19人依法宣告不起诉。
专家点评
随着品牌经济的日益兴起,商标成为一些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无形资产。但为获取高额利润,越来越多的人不惜铤而走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日益猖獗,查处的各类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类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尤其是随着移动支付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已经成为了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一个重要的销售渠道,因此,必须要对网络环境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给予更多的重视,并加大打击力度。在此背景下,本案无疑是网络环境下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相关人员借助淘宝电商平台以及网络直播等方式大量销售假冒商品,案件呈现出职业化、规模化、公司化、人员多、分工细等特征。面对这一新型的团伙犯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团伙参与人员的作案动机、参与程度、危害结果等不同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区分定刑。不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体现出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企业间规范有序的竞争秩序,推动促进良好营商环境的构建。
(王迁)
案例6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系列案
案件类型
侵害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办案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到8月东京奥运会期间和2022年2月冬奥会期间,执法总队强化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根据北京冬奥组委举报及网络巡查,查获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企业微博、微信公众号、APP应用程序上将“奥运”“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使用,宣传推广商品和服务,已对35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为宣传其商品、服务或品牌,在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商业宣传中擅自使用“奥运”“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所指之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性质、情节、主观故意、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因素,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处以5000元、20000元及40000元不等罚款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奥林匹克标志是多国运动员相聚的纽带,象征着公平正义的体育精神,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每当圣火点燃、奥运开幕之际,一些非赞助商的品牌就会赶来蹭热度,企图免费享受奥运带来的营销大餐。但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奥林匹克标志享有远甚于商标的保护强度,不能随意使用。执法部门本着“快查严打”的原则,打击了数十家企业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和APP应用程序多平台的违法行为。一方面,面向多家侵权企业,执法部门制定统一裁量标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保障统一公正的行政处罚力度,警示企业规范自身的商业行为,遏制了搭奥运便车的不正之风。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快速响应、积极作为,在关键节点及时行动,阻断违法,出击有力,加强了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此外,执法部门包容审慎、文明执法,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对奥林匹克标志合理使用、合规使用。对奥运知识产权的高水平保护,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提供了法治保障,是对奥林匹克精神的生动诠释,将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袁真富)
案例7宁波货汶希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TOYOTA”等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滤清器等机动车配件行政案件
案件类型
侵害商标专用权、行政
办案单位
上海海关
案情简介
2022年初,宁波货汶希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制动泵、凸轮轴等货物,均申报为“无品牌”。经上海海关执法关员开箱查验,发现除上述已向海关申报的货物外,集装箱内部藏匿有大量未申报的印有“TOYOTA”“奇瑞+CHERY+图”“FORD”等15个国内外知名汽车品牌标识的火花塞、汽缸垫、活塞环等货物10.5万余件,价值折合人民币61万余元。经联系丰田汽车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等12个国内外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汽配均为侵权产品。
处理结果
上海海关迅速立案,依法对上述涉嫌侵权货物予以扣留,并及时开展调查。2022年10月,上海海关依法作出没收侵权汽配产品10.5万余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为世界各国普遍立法保护,也是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一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其第一条开宗明义就阐明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谎报“无品牌”的出口商企业,实际上侵犯了“TOYOTA”“奇瑞/CHERY”“丰田”等15个中外知名汽车品牌在我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的查处秉承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一视同仁的“严保护、强保护、同保护”的态势,有力保护了中外企业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有效优化了我国与上海的营商环境和市场形态;丰田汽车公司还发来感谢信感谢上海海关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本案是近年来上海海关查获的最大的一起出口汽车配件产品侵犯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案件,有效保护了多家中外汽车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陶鑫良)
案例8上海育生堂饮料有限公司侵犯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桶装水桶”专利权行政处理案
案件类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办案单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请求人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桶装水桶”的权利人,该外观设计专利尚处于有效期内。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育生堂饮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市面上大量制造、销售一款名为“恒大清泉包装饮用水”的涉案产品,该涉案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实施的制造、销售被控侵权饮用水桶产品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故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认为:1.被控侵权饮用水桶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被请求人曾与请求人在上海的总经销商的子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被请求人负责采购该被控侵权饮用水桶灌装后投入市场,使用完的空桶由请求人在上海的总经销商上恒饮品予以回收。该被控侵权产品系由其委托代工公司制造,该司并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因此,主张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2021年9月13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
处理结果
被请求人实施了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且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已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做出行政裁决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上海育生堂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请求人江西恒大矿泉水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桶装水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立即停止制造侵犯涉案专利权的饮用水桶产品。
专家点评
涉案专利为桶装水桶,其桶身上的图案设计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具有一定的美感。侵权者制造、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水桶,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会产生该水桶来源于专利权人或获得专利许可的误认可能。
本案中,请求人采用行政投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案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第一,实体上,为涉及包装物或容器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基本规则,准确适用法律认定侵权行为,最终作出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结果,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程序上,办案单位克服特殊时间异地取证困难的障碍,采用远程视频调查方式,请求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协助开展调查,通过对太仓公司线上线下的联动调查,查清了委托制造的相关事实,在证据方面进行了较为完整的取证,为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奠定了坚实基础。
(单晓光)
案例9特威茶公司不服浦东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及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件类型
罚款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办案单位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一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简介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龙井茶Longjing Tea”是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中国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特威茶公司)未经许可在茶叶外包装上贴附标有“龙井茶”“盛玺龙井茶”字样的中文标签起到了标识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作用,特威茶公司向浦东知识产权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备使用“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构成对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享有的“龙井茶Longjing T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在自贸试验区内发生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能排除我国《商标法》等法律的适用。对进口商品贴附中文标签,在中国境内进行销售的,其行为应受我国法律的规制。因此,特威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责令没收侵权茶叶并处罚款54万余元。
特威茶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浦东新区政府经审查后维持了被告浦东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特威茶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浦东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此予以维持,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特威茶公司实施了贴附中文标签的行为,其将“盛玺龙井茶”“龙井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茶叶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特威茶公司销售的茶叶来源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具有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
浦东知识产权局对特威茶公司涉案行为作出的认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浦东新区政府所作复议决定合法。特威茶公司的诉称理由不成立。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经历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复议和判决结果均维持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救济权利,这是践行依法行政的一次重要实践。
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侵权认定,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认为特威茶公司未经许可在茶叶外包装上贴附标有“龙井茶”“盛玺龙井茶”字样的中文标签起到了标识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作用,且无法证明涉案茶叶原料的原产地,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该认定明确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认定规则,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该违法行为发生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涉及自贸区案件的法律适用。自贸区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排除我国法律的适用。本案明确了在自贸区进口商品,进入我国境内并销售的,相关行为仍受我国法律规制,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有积极意义。
(许春明)
案例10李露明等侵犯“任天堂”游戏著作权案
案件类型
侵犯著作权罪、刑事
办案单位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根据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下发线索获悉,本区市面上流通多种含“任天堂”游戏的游戏机,疑似侵权,经与相关权利人确定,上述游戏机中内置的“超级玛丽”“敲冰块”等游戏产品均未经得著作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
2021年9月29日,松江分局在市局食药环侦总队的全程指导下,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及江西省吉安市三地抓获以李露明、刘丹华为首的侵犯游戏产品著作权的犯罪团伙17人,现场查获内置“超级玛丽”“敲冰块”游戏机掌机、电视游戏机1万余台。
经查,201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露明伙同犯罪嫌疑人刘丹华在广东省深圳市创立深圳市仁顺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任天堂”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广东省佛山市生产组装内置“超级玛丽”“敲冰块”等任天堂游戏的游戏机,并通过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2022年8月2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丹华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人民币10到20万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务依法予以没收。2023年2月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露明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人民币35到70万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犯著作权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专家点评
任天堂株式会社是著名电子游戏产品制造商,拥有超级玛丽等多款全球知名的游戏,社会影响广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现场查获大量假冒任天堂知名商标的电子游戏机及相关配件,又顺藤摸瓜,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中也有经营业务,展现了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的执法能力,彰显了执法人员的严密谨慎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同时,本案当事人由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至司法机关,行刑衔接的办案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力度,也充分发挥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联手办案、联合打击的优势,向消费者、权利人交付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与此同时,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抓获侵犯任天堂游戏产品著作权的犯罪团伙,查获内置“超级玛丽”“敲冰块”游戏机掌机、电视游戏机1万余台,涉及游戏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松江分局多维度取证固证,充分彰显了公安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与能力。本案权利人在业内享有盛誉,侵犯商标权与著作权的侵权人最终司法机关绳之以法,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极大地震慑了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和教育作用,也展现了执法机关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决心。行政执法主动作为、严厉打击,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袁真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