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技术调查官参与知产案件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2号
(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第二条 技术调查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可以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
第四条 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规定。
第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诉讼活动。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参与诉讼的技术调查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六条 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
(三)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勘验、保全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八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活动时,经法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技术调查官在法庭上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第九条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评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条 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技术调查官的署名位于法官助理之下、书记员之上。
第十三条 技术调查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技术调查官进行调派。
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第一条所称案件时,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指引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应当尽可能通过发送至知识产权法庭指定邮箱等方式提交电子版,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第二条 上诉人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过长的,应当提交概括要点的简化版上诉状。上诉人直接向知识产权法庭提交上诉状的,知识产权法庭依法移交原审法院办理。
第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准确填写能够接收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地址及邮编、收件人姓名、电话号码等通讯方式;选择电子送达的,还应当准确填写能够接收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电子版)的电子邮箱等有效电子送达地址,并及时将送达地址确认书交回知识产权法庭。
第四条 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证据材料时,可以同时抄送其他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在收到其他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可以就无争议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确认,并提交无争议证据或者事实确认书,共同列明无争议的证据、案件事实。发现本案已有在先类案生效裁判的,应当制作并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同时一并提交相应的类案裁判文书。
第五条 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等有效证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主证明。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六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出庭函;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
第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员工的,应当提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保信息等能够证明其系当事人员工的有效材料。
第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推荐证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同意出庭函。
第九条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查收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或者询问传票、其他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裁判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需要交回知识产权法庭的诉讼文书或者材料,应当及时填写并交回知识产权法庭。
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庭严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诚信诉讼。存在故意虚假陈述、隐匿或者销毁诉讼证据、提供伪造证据等妨碍诉讼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