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案例”),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体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并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社会广泛关注;
(二)法律规定适用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
(三)疑难复杂或新类型;
(四)具有典型性;
(五)其他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指导案例应当是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后续法律程序已完结的案件。

第三条  指导案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并统一发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引述指导案例进行说理,但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讨论确定备选指导案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分管局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设立案例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案例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备选指导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核、报审等工作,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和案例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业务部门负责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备选指导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备选指导案例的收集、审查和推荐工作。

社会公众对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案例,可以向处理案件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或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提出推荐建议。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业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导案例推荐表;
(二)行政执法决定等案卷材料。
上述材料以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形式一并报送。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对被推荐的案例提出备选指导案例的意见,送有关业务部门、案例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其他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意见或召开专家论证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将备选指导案例意见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

第八条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对备选指导案例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指导案例发布意见,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指导案例向社会公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等正式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指导案例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库,为指导案例的参照适用、查询、检索和编纂等提供保障。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发布的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于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指导案例予以废止或宣布不再具有指导作用。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案例指导工作中做出成绩、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具体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05-07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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