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办法(201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人行为,增强商标代理人队伍的素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中华商标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商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以下简称代理分会)会员单位中的商标代理人,报名参加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是协会举行的专业水平测试,由代理分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每年举办1次,测试时间为一天。
 
第五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六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由代理分会行业准入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代理分会行业准入委员会制定并经协会批准的《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大纲》为准。
 
第七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科目及分数:
 
(一)商标法律知识200分;
 
(二)相关法律知识100分;
 
(三)诉讼知识 100分。(加试科目)
 
第八条 合格标准
 
第七条一、二两项总分达到180分以上(含180分)即为合格。第三项考试60分合格。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
 
(三)在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1年以上。
 
第十条 报名参加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的,需按规定时间向代理分会报名。报名时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或者学位证书复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报名应交报名费,费用标准由协会确定。
 
第十一条 代理分会对报名人员提交的由所在商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的《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报名表》审查合格后,为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统一制作准考证。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报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培训、测试地点。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阅卷等工作由代理分会行业准入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评分标准和阅卷成绩由代理分会确定后,报协会核准。
 
第十五条 代理分会在举行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3个月前发出通知,公布测试地点、时间等事项。
  第十六条 参与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测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七条 关于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成绩合格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准考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代理分会领取由协会颁发的《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依据持证人员每年参加协会举办培训的记录,换发证书。未满培训学时的,不予换发。换发后的证书有效期仍为3年。换发证书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直接向代理分会提出申请,免试领取《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参加测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绩无效,并且在2年内不得参加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
  (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
  (二)由他人顶替参加测试的;
  (三)违反测试纪律的;
  (四)有不良记录等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已持有《商标代理人水平测试合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证书:  
 
(一)未满培训学时的;
 
(二)伪造或变造培训记录的;
 
(三)有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由协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商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03-06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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