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
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标字〔2010〕220号
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我局制定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增设了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供台湾地区申请人使用。现一并予以公布,自
附件:1.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
2.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附件一: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保障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优先权权益,现就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自
二、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参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其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式。
四、台湾地区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其在台湾地区的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申请日期。
附件二: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PDF格式
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WORD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