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擅自更改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商标综字[2010]第241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申请人:

  近期,接连发生了几起因商标申请人擅自更改商标申请书式,导致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日无法保留的问题。为避免此类问题出现,更好地保障申请人权益,现就商标申请书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据此,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商标局制定并公布的商标申请书式,且不得随意更改或者自行设计申请书式,包括也不得删减或增加栏目内容。擅自更改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请各商标代理组织在日常商标代理业务中,加强对代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了解各种商标申请书式的使用和填写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以保障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0年8月27日

 

2010-09-06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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