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正制定法案力求专利法简明化和现代化
1. 目的和要点
德国于2009年对知识产权法规进行过一次使之简明化和现代化的修改,以确保其在欧洲乃至全球技术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引领地位。出于相同目的,在数字化创新得以迅猛发展的今天,德国正抓紧制定对知识产权法规的修改法案,力求再次对专利法简明化和现代化,以确保在新形势下对知识产权提供有效合理保护。2020年1月14日德国联邦司法及消费者保护部公开了知识产权法规的修改法案征求意见稿,并设定2020年3月10日为征求意见时限;广泛征求意见后,于2020年9月1日又公开了修改法案的政府审议稿。对征求意见稿和政府审议稿所公开的诸多知识产权法律条款的修改建议,德国各界反响强烈,公认对德国专利法第83、139和145条的修改建议是此次改法的重中之重,在广泛赞同第83和145条修改建议的同时,却对第139条的修改建议产生较大分歧。相关情况大致如下。
2. 力求专利侵权程序与专利无效程序的同步化
为此建议对第83条增设条款:在存在专利侵权民事案在审情况下,专利法院应在收到无效请求后6个月内依职权向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其它民事法院传送无效审理初步意见,在准备该意见时,专利法院可要求双方当事人按设定期限提交书面意见,对当事人逾期后提交的书面意见,专利法院可不予考虑。
修改第83条意在使侵权程序和无效程序同步化,让审理侵权纠纷的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能够参考专利法院对涉案专利稳定性的初步意见。德国专利侵权审理与专利无效审理采用的是双轨分离制(与中国情况类似),即审理侵权纠纷的民事法院不审查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无效请求由德国专利法院审理。目前双轨分离制的主要问题是,两个程序的审理时间差异明显,权威统计数据显示,侵权诉讼一审约需16个月,而无效程序德国专利法院约需25个月,由此容易导致侵权法院在先作出的判决缺乏专利权稳定依据。
该修改建议获得德国各界一致赞同,却也意味着德国专利法院面临严峻挑战,专利法院一方面要在缺乏人力资源的情况下加速审查,另一方面还需确保初步审查意见的高质量。
由于专利法院及时提供的高质量意见有助于侵权案审理法院更稳妥地作出决定,修改第83条与下面要提及的修改第139条密切相关。还应提及的是,与修改第83条目的一样,审议稿还建议修改第81条,使得在有专利侵权案在审情况下,即便在异议期内或有异议案在审时,也可提起无效诉讼。
3. 促使法院更为慎重地发布禁令
为此对第139条的修改建议是增补条款:“如果存在个别特殊情形,致使依仗排他权来执行禁令对侵权人或第三人产生尺度不恰当而出现利益失衡的问题,则应拒绝禁令请求。”
制定该修改建议的背景是,在数字化创新快速发展的今天,许多产品包含成千上万个专利, 随着近年专利纠纷数量的剧增,不少企业越来越多地受到禁令威胁,在面临停产甚至撤回产品的情况下,有的企业不得不接受高额许可或赔偿条件。此外,近年在德国由不实施专利实体(NPE)发起的侵权诉讼比例要高于其它欧洲国家,随之带来的一些问题引起德国警觉。例如,Broadcom诉VW一案涉及汽车导航和娱乐电子技术,诉讼额高达数十亿美元,据报道VW最后付五亿欧元达成和解,避免了禁令,而涉案专利通常许可费最多十万欧元。Nokia诉 Daimler案等也属此类情况。
发布禁令的尺度不恰当性表现在诸多方面,例如:1)不少侵权一审法院发布禁令所基于的专利在后续无效程序中被全部或部分无效,其中相关NPE的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率竟高达64%;2)NPE自身不实施专利,发禁令不以避免不可挽回损失为目的;3)涉案专利在具有大量专利的产品中作用不大或可被替代。增加以上新条款的本意是,促使法院发布禁令时持更为谨慎态度,尤其是针对权利人为NPE的情况。
然而,德国各界对这一修改建议意见分歧较大。德国汽车和电器行业对此建议持赞同态度,认为这一修改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具有建设性的一步,它有效地填补了对其经营模式仅限于专利商业化的NPE可能滥用专利权的漏洞。相反,德国化工及医药业及包括西门子和爱立信在内的一系列大型企业却认为,填补相关法律漏洞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不必另行制定一个新的规则,应该保持法律尊严,不应将专利权人分等级,而淡化专利保护作用。
4. 加强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对商业机密进行保护
为此建议对第145条补充新条款145a,针对专利侵权诉讼中商业机密的保护,适用商业机密保护法的保护机制(该法第16-20条)。
这一修改可克服目前按照民事程序法保护商业机密的局限性及相关安全隐患,一方面让诉讼案当事人有责任保守商业机密,不得在诉讼程序之外使用或公开商业机密;另一方面使得法院有权限定更少的人获取某些文件或参加部分口审。这一修改尤其会给法院在审理涉及标准专利的FRAND纠纷案时比较相关许可合同带来便利。如同第83条的修改建议,修改第145a条的建议也获得了德国各界的一致赞同。
5. 小结
对官方新近公开的知识产权法修改建议,尤其对其最重要修改部分, 德国公众反响强烈,各界广泛赞同第83和145条的修改建议,而对第139条的修改建议意见分歧较大。权衡分歧意见的正反两面,德国政府对第139条修改建议再作调整,一方面,在“侵权人”后增加了“第三人”,以此强化对“尺度不恰当”性的审查;另一方面,依然明确只对“个别特殊情形”进行“尺度不恰当”性审查。预计不久后相关知识产权法修改法案会提交德国国会审议通过。
( 邓明,www.cpahkltd.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