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就不诚信诉讼行为做出处罚
案情要点:
2016年11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涉及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行政诉讼中,就商标注册人在诉讼中提供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决定,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2014年成立以来在行政诉讼中首次就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开出罚单。
本案中,商标注册人的商标被他人以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商标注册人为证明其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向法院提交了销售发票、广告登记证等证据的复印件,并办理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法庭在核查证据中发现对方提交的反证表明商标注册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是经篡改或伪造的,特别是,一份广告证据中记载的宣传时间2013年2月29日,而这个日期是不存在的。因此,法庭根据行政诉讼法作出前述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法官评述: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由于商标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所以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交伪证的情况较为多见,特别是在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案件中,提交伪证的问题尤为突出。藉由此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对不诚信诉讼的甄别和处罚,以维护诉讼活动的诚实信用。
CPA评述:
对伪造证据予以处罚的条款在行政诉讼法的条文中一直存在,但是以往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几乎未被适用过,本案是公开报道的第一次,这体现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维护诉讼秩序和诚实信用的重视,这一处罚决定对今后的案件审理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将有利于遏制伪造证据行为,进而对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常秩序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