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案例一:
南京海关查获出口侵犯“CONCH”商标专用权水泥案
一、案情介绍
2015年7月13日,南京海关接到举报,称一批已从镇江装船离港的出口水泥,外包装上使用了商标标识,涉嫌侵犯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公司”)拥有的 商标专用权。海关调查,截获浙江某公司于6月26日分三票向镇江海关申报出口的水泥,目的国是非洲加蓬共和国,合计15000吨,申报总价约人民币467万元。7月15日,南京海关隶属镇江海关进行了二次查验,发现涉案水泥大袋外包装及内小袋正反面均印有“CGNAH”商标标识,涉嫌侵犯海螺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ONCH”商标专用权。为加强对案件查办的指导,及时研究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7月24日南京海关成立了案件工作组,专门派员赴镇江指导和协助办案。8月4日,镇江海关举行了案件调查证据开示会,会上侵权嫌疑公司和海螺公司围绕涉案外包装使用了“CGNAH”商标标识是否构成对“CONCH”的近似商标侵权进行了举证、质证和陈述。证据开示会后,双方也陆续补充了证明己方观点的证据材料。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出口的水泥确系侵犯海螺公司商标专用权,镇江海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侵权水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推荐理由
该案是海关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以来查处的出口至非洲,案值巨大,侵犯自主品牌且涉及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商品的典型案例。同时,该案为近似商标侵权、权利人与发货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15年4月起,全国海关开展为期3年的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针对输往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口岸以及重点航线的商品加大打击侵权假冒的力度。其中,海关将涉及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的货物列为重点商品加强监管,本案即是海关查处的此类案件中典型的一起。此外,本案由于权利人和发货人争议大、案情复杂,海关在查办过程中,创新运用了案件调查证据开示会的方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针对发货人所提出证据存在的瑕疵,驳回了侵权企业关于货物是“定牌加工”及“商标不完全一样不构成侵权”的主张,切实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上海海关查获出口侵犯“3M”商标专用权口罩系列案
一、案情介绍
2015年5月5日,上海海关所属洋山海关查验时发现,安徽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标有“3M”商标的口罩78000个、包装纸盒6960个、包装纸箱364个,申报价值合计近7万元人民币。经权利人3M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确认,该批货物皆为侵权货物。6月9日,上海海关扣留了上述货物。
在成功查获前述案件后,上海海关在分析以往进出口通关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输往尼日利亚口罩产品的监控。5月19日,洋山海关再次查获江苏省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尼日利亚标有“3M”商标的口罩39600个,申报价值近3.6万元人民币。
连续查获上述两起案件后,上海海关高度重视,组织经验丰富的关员负责该案的调查工作,并将案件线索和海关调查掌握的情况通报给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截至目前,公安部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摧毁制假售假团伙2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处,成功侦破了涉案总价值高达千万元人民币的跨国制售假冒口罩系列案件。
二、推荐理由
该案是海关积极推进“两法衔接”,贯彻落实《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与公安机关加强合作、协作办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海关通过对案件细致地调查,深挖案件线索,发现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机关,为案件最后的成功侦破,捣毁制假、售假源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有效发挥海关在进出口环节执法优势的同时,通过“两法衔接”拓展海关打击侵权假冒的时空,积极构建对侵权假冒从制售源头到消费终端的链条式治理。
案例三:
宁波海关通过风险分析查获出口假冒“DONGIL SUPER STAR”商标橡胶三角带案
一、 案情介绍
2015年6月27日,浙江某公司向宁波海关隶属现场业务处申报出口一批橡胶三角带。审单关员在审核单证时发现该报关单具有以下风险点:一是橡胶三角带用于动力传输,涉及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是宁波口岸较为常见的侵权商品之一;二是申报目的国是宁波海关重点监控的侵权货物流向地;三是审单关员根据查验现场反馈的信息,之前已有多票申报为橡胶三角带的货物查验后发现为侵权货物。据此,审单关员果断下达布控指令,要求对该票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重点查验。经查验,该票货物均为使用“DONGIL SUPER STAR”商标的橡胶三角带,数量共计916箱84029根,申报货物价值30余万元。经调查,该批货物侵犯了青岛东一胶带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由于该案件查扣涉嫌侵权货物数量大,且属于损害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商品,宁波海关高度重视,加大内部案件调查力度,并及时将案件线索通报浙江省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立案侦查。
二、推荐理由
该案是海关在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期间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主动查获出口侵犯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货物的典型案例。开展“清风行动”期间,全国海关积极采取措施分析总结已查获侵权商品的类别、品名信息和阶段性特征,筛选口岸常见的侵权出口商品,特别是针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货物加强风险布控,加大对输往非洲、中东有关国家和地区货物的查验力度,强化对申报为国内自主品牌货物的监管查验,提高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精准度。
案例四:
深圳海关通过粤港海关执法合作机制查获假冒商标手机系列案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月5日,重庆市某公司向深圳海关隶属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纸彩盒、灯罩等货物一批,目的地为香港。经查发现,申报货物涉嫌多报少出,且货物中夹藏9493部手机,涉及IPHONE、SAMSUNG、BLACKBERRY、LG、SONY五个品牌,经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立即启动执法合作机制。
2015年4月,香港海关根据深圳海关提供的情报线索,在香港一举查获假冒IPHONE等品牌的手机及配件19196件,捣毁数个制假窝点并拘捕犯罪嫌疑人11名。
深圳海关对此案件开展深入分析,意识到此类假冒品的出口可能正在不同口岸间进行漂移,特别是“清风行动”期间,由于输往重点监控目的国的航线面临海关不断加大的监控压力,不排除不法分子试图把侵权货物先出口至香港,再利用香港进行转口的可能。鉴此,深圳海关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陆运输港货物的监控力度,并联手香港海关开展“粤港海关联合执法行动”,并先后在文锦渡口岸查获侵权手机案件15宗,扣留假冒手机及其配件2.8万件,案值逾1600万元。
二、推荐理由
该系列案是粤港海关开展深度合作、遏制侵权风险口岸漂移的典型。香港作为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心,其便利的贸易及转运条件一直为内地不法分子所觊觎。本系列案中,自第一宗案件查发后,深圳海关即敏锐地意识到手机等便于通过陆运集装箱藏匿的侵权货物存在口岸漂移的风险,立即报告海关总署并启动粤港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合作机制,一举查获系列大要案,有效遏制了此类不法行为多发态势,扼制侵权货物陆运输港的通道。光明网、深圳特区报、文汇网等内地和香港媒体均对该系列案进行了报道,社会反响强烈。
案例五:
杭州海关通过机检查获出口假冒“WORLD CUP 2014”商标打火机案
一、案情介绍
2015年5月28日,浙江某公司向杭州海关隶属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皮带、旅行包、帽子等小商品。在对该集装箱进行X光机检查时,查验关员判图发现货物存在夹藏嫌疑,结合这票货物的报关单上清一色“无品牌”、“无型号”的标注,查验关员敏锐地意识到这批货物存在较大的瞒报知识产权状况企图蒙混过关的风险。经查验,发现夹带有“WORLD CUP 2014”商标的打火机29万多个。
杭州海关迅速启动重大侵权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经过几天的紧张工作,在排查了报关、货代、仓储、物流等相关企业,掌握了侵权货物的采购、销售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锁定重点人员后,海关将该案件线索依法移送义乌市公安局。经公安与海关联合深挖,生产、销售、采购等各个环节的涉案人员全部抓获。
二、推荐理由
该案是海关应用X光机等查验设备发现违法嫌疑并成功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查验关员通过比对货物申报情况及机检图片,敏锐地意识到货物存在的侵权风险,充分反映了X光机等现代化先进查验装备对海关执法的辅助和支撑作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海关关员深挖扩线,会同公安部门将侵权货物生产、销售、采购等各个环节的违法人员一网打尽,既体现了海关关员高超的执法技能和打击侵权的决心毅力,也凸显了海关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协同打击侵权的积极成效。案件经人民网、经济日报、央视网等各大媒体报道后,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六:
广州海关查获出口假冒“POND’S及图形”商标化妆品案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香港海关向广东分署提供情报,称装有疑似假冒“POND’S及图形”、“U Unilever 联合利华”等商标化妆品的集装箱拟自南沙港经香港运往印度,与广州海关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基本一致。广州海关马上行动,向其隶属南沙海关下达了布控指令。
12月19日,广州市某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触发海关预定的布控指令,南沙海关经分析,该企业多次因出口侵权货物被其他口岸海关查获,且贸易方式均为“旅游购物商品”。此次该企业在广州海关仍以“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该批货物,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南沙海关随即对该集装箱进行重点查验,发现标有“POND’S及图形”商标的BB霜1152支,标有“U Unilever 联合利华”商标的口红21600支、粉饼27720个、粉底液864瓶、眼线笔10992支,共计62328件,货值约62.3万元。经鉴定,该批化妆品均为侵权产品。
二、推荐理由
该案是海关打击利用“旅游购物商品”等新型贸易方式出口侵权货物的典型案件。在“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出现后,侵权企业多次利用其便利通关的特点,企图逃避海关监管。海关在查办此案过程中,认真履职,在加强日常监控的同时,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商务部门并建议取消企业备案资格,清除“害群之马”。该案的查处大大提高了企业利用“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侵权的违法成本,防止其成为侵权企业的特殊“通道”,确保“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七:
大连海关查获出口假冒“CHERY”商标汽车零配件案
一、案情介绍
汽车及其零配件是大连关区传统出口商品之一,随着国内众多汽车生产企业陆续进驻大连关区,汽车零配件逐渐成为该关主要出口商品之一。近年来,大连海关多次查获出口假冒汽车零配件,因此,该类出口商品一直受到重点监控。奇瑞汽车在大连设厂后,大连海关为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汽车生产企业的保护,与该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沟通与配合。
2015年9月24日,大连海关经过风险研判,对哈尔滨某公司申报出口至俄罗斯的一批汽车零配件实施布控,经查验,发现其中部分汽车零配件上标有“奇瑞”英文商标“CHERY”及图形标识。该批汽车零部件包装不整、做工粗糙、质量低劣,涉嫌侵犯奇瑞汽车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HERY”商标专用权,该关随即对该批汽车零配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经鉴定,该票5628件、申报价值为39.23万元的汽车零配件全部构成侵权。
二、推荐理由
该案是海关加强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扶持企业走出去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国内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步伐不断加快,个别不法企业借机生产侵权产品出口海外,质量低劣的假冒商品严重冲击合法企业的海外市场,导致部分企业口碑受损、市场份额缩小,影响国际化进程。中国海关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保驾护航”,建立“知识产权企业联系人”制度,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帮助企业开展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收效明显。
案例八:
天津海关、青岛海关通过执法合作处理出口轮胎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2015年2月,青岛海关根据权利人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迪马克)的举报,对山东Y公司以进料对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的2票使用“DMACK GRIPPA”商标的半钢轿车子午线轮胎予以扣留,共计40500千克,价值人民币788670元。青岛海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天津海关于2015年3月同样查扣该公司出口的“DMACK GRIPPA”轮胎,共计4173条,价值人民币1731577元。针对高度一致的案情,天津、青岛两关通过开展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执法,共同研究处理结果,确保执法统一性。
调查过程中,Y公司认为上述出口轮胎的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侵权,并提供英国迪马克 “DMACK GRIPPA”境外商标注册证等证据材料。与权利人青岛迪马克主张侵权存在较大争议。
天津海关、青岛海关根据已经查明的以下事实:英国迪马克、青岛迪马克为关联公司;英国迪马克为境外“DMACK GRIPPA”商标权人;在中国“DMACK GRIPPA”的商标权为英国迪马克转让给青岛迪马克;Y公司出口的货物为接受英国迪马克的订单并全部销售到境外;英国迪马克、青岛迪马克、Y公司曾经签有三方协议。认为该案涉及定牌加工的商业模式,三方争议较大,且存在多重民事纠纷,两关依法分别做出不能认定是否侵权的结论。后青岛迪马克分别在山东和天津对Y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二、推荐理由
此案为海关通过关际执法合作,联动处理侵权纠纷案件、保证执法统一性的典型案例,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两关对如何把握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平衡点进行了有益探索。针对高度一致的案情,以及基本同步的查处进程,青岛、天津两关密切协作,即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共享案件信息,共同研究案情,共议处理意见,最终做出同样认定结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涉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公司的内部管理。该案的处理,既保证了海关执法的统一性,也适当把握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尺度,为通关一体化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合作联动机制提供了样本。
案例九:
乌鲁木齐海关通过专项执法行动连续查获出口假冒知名品牌运动鞋案
一、案情介绍
为统筹关区知识产权执法行动,进一步增强执法有效性,2015年伊始,乌鲁木齐通过运用大数据思维和风险分析技术,针对关区进出口商品状况,结合境外海关反馈的情报及权利人举报,借助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的案件信息,制定关区重点监控高风险侵权商品清单,在全关区范围内设置并下达了相应的风险布控和风险参数指令。很快,有关部署就取得了效果。
2015年5月至6月间,乌鲁木齐海关隶属霍尔果斯海关按照风险布控指令,先后发现涉嫌侵犯“Adidas”、“Nike”、“Reebok”、“Puma”、“New balance”商标专用权的各类运动鞋3.24万双,案值81.3万元2015年8月,乌鲁木齐海关隶属阿拉山口海关按照风险布控指令对三车公路运输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发现有一票货物申报为12万双皮鞋,但货物的数量与重量有较大出入,有虚报数量和价值的嫌疑,于是开箱进行彻底查验,发现货物不是申报的皮鞋而是运动鞋,涉及8个知名品牌,数量3.36万双,价值160余万元。经鉴定,该批运动鞋同样为侵权货物。
二、推荐理由
该系列案是边境陆路海关克服艰苦环境主动作为、运用大数据思维开展风险分析查获侵权货物的典型案例。乌鲁木齐海关隶属海关大多地处偏远、监管条件相对落后、执法人力资源紧张,且陆路口岸环境复杂、涉事企业多采取夹藏、伪报与混装的方式试图逃避海关监管,执法难度大。乌鲁木齐海关提早谋划、统筹安排、周密部署、主动出击,运用大数据思维,破除信息孤岛,结合关区实际,锁定执法目标商品,最终连续查处多批出口侵权运动鞋,有效打击了侵权假冒行为,净化了边关的贸易环境。
案例十:
福州海关查获出口假冒商标专用权拖鞋系列案
一、案情介绍
巴西爱跑佳饰公司(Alpargatas s.a.)在海关总署备案了“havaianas及图”( )、“图形”( )及“HAVAIANAS及图”( )等3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服装和鞋。“havaianas”是巴西著名的时尚品牌,该司生产的人字形拖鞋在巴西被称为“国民鞋”。随着2014年巴西世界杯的举办,该品牌在国际市场上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5年,福州海关通过风险布控,先后查获厦门、福州、青岛、泉州等地8家企业申报出口的8个批次拖鞋涉嫌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目的国包括海地、安哥拉、塞内加尔、刚果、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多个国家。根据权利人申请,福州海关依职权立案进行调查,依法扣留拖鞋共计41.4万双,申报价值合计203.5万元。
二、推荐理由
该系列案是海关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的典型案例。福州海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侵权货物主要来源于福州地区的拖鞋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大多规模小,知识产权守法意识淡漠,在产品上使用与“havaianas及图”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十分普遍,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这些标识只是产品装饰而不是商标,对其使用也不构成侵权,在行业内甚至约定俗成使用“巴西底”、“哈瓦那纹”等术语指代上述注册商标并在订单、合同中大量使用。鉴于此,福州海关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打击侵权与培育自主品牌并重的原则对拖鞋生产和出口企业开展了大量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守法意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通过海关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开始创立自有品牌开拓海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