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0日
1. 香港居民、美国公民VS腾讯公司
◎启示:由于案涉该领域的前沿尖端、疑难复杂专业问题,案件技术难度高,且所涉腾讯QQ是全球即时通讯领域内知名品牌,对行业发展影响重大。二审法院以比喻的形式,既解决了专业纠纷,亦让公众感受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原来也可以深入浅出。
2012年,香港居民谢建平、冯成和美国公民张安菽、魏蒙恩向深圳中院起诉称,QQ即时通讯软件及QQ号码(或者账号)实现即时通讯的方法等同于4人所有的专利方法,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对其发明专利的侵权。对于争议,法官运用停车楼、楼层号、汽车、车位间的对应关系作比喻,形象地解释了两种方法的区别,最终确定腾讯未构成侵权。
2. 乐视VS电信
◎启示:IPTV着作权案件属于我国“三网融合”新技术背景下的前沿性案件,但现实中侵权案件屡屡发生。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清晰界定了IPTV新技术传播与着作权侵权的边界,从而为IPTV新商业模式的发展确立了着作权保护的游戏规则,有效维护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第三人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的IPTV业务,未经许可即上传某剧供用户观赏。法院认定“回看服务”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被告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由于原告放弃追究第三人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3. 张家港好又多VS上海好又多
◎启示:本案表面争议为被告是否属于搭便车,但个中焦点则是“替他人推销”服务类别是否包含百货超市。本案基于对市场实际与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事实,结合2007年1月起适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九版将前版注释中“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的内容予以删除,从而最终认定商场、超市与“替他人推销”服务类别属于同类服务,从而从源头上厘清了长期困扰司法审判的难题。
2010年8月,在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授权下,刘某个体经营的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好又多超市永泰店经核准注册成立,使用“好又多超市”等字样。法院审理认为,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公司获得的涉案商标早于张家港公司,但无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在张家港公司成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张家港公司成立之初并无攀附上海好又多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但张家港公司在公司成立9年后的2010年,在“好又多”已然在全国百货类具有显着影响后,仍授权他人使用“好又多”作为企业名称,其行为明显属于搭便车,遂判决张家港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好又多”三字,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4. KTV VS“大管家”
◎启示:音集协是为音像着作权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音集协利用其集体管理组织所具有的优势地位,拒绝以合理条件授权他人使用,势必妨碍文化艺术作品的正常传播。“大管家”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法院自然不能支持。
2011年,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着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金鹏酒店根据音着协和音集协的通知,如期支付了2011和2012年度的版权费合计15435元。音集协称在合同期满前已通知金鹏酒店解除合同,金鹏酒店则否认接到相关通知,并表示愿意继续缴费。双方对簿公堂。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无法证实金鹏酒店已收到解约通知;而且即使收到,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二审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
5. 周一品小肥羊VS内蒙小肥羊
◎启示:周一品公司主张有先用权。但即使其享有先用权,现行商标法对这种先用权的行使和容忍也是有限度的。商标法意义上的先用权存在两个要件,其不仅要求,在先使用的标识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前业已存在,还要求该标识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对此,法律规定,该标识只能由原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不得超出该范围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2012年,成立于1999年的内蒙小肥羊公司将周一品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周某平曾于1995年在兰州使用了“周一品小肥羊”的字号,但次年即告中断,二十年后再次使用,未达到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其先用权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周一品公司立即停止相关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共计100万元。
6. 恒大皇马VS本地“皇马”
◎启示:本案中,“恒大皇马”的表述既未让公众产生混淆,又未与从未开展过足球教育的“皇马”形成竞争关系,原告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2009年,杨某取得“皇马”商标并许可给新范公司使用。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组织体育比赛”等。3年后,恒大足球学校成立,并以“恒大皇马足球学校”名义对外招生及宣传报道。2013年,杨某认为恒大侵害了其商标专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诉至清远中院。两级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
7. 北京“趣拿”VS广州“去哪”
◎启示:法院的判决体现出,对在先权利与权利共存的平等保护。一方不能恶意攀附知名度较高一方的商誉;另一方也不能因为在经营过程中知名度提升,就剥夺另一方的生存空间。
2011年,趣拿公司以去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企业字号及“去哪”等标识,赔偿损失25万元。对于域名,法院虽未支持趣拿公司将“quna.com”等域名转移给该公司的主张,但要求去哪公司在继续使用相关域名时,有义务在与域名相关的搜索链接及网站上加注区别性标识,以便消费者能够区分。
8. 英文网站VS中国客户
◎启示: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但由此而简单地将所有网站的宣传、展示行为均视为面向全球范围的许诺销售行为,显然过于宽泛,并进而导致专利权保护地域性限制的落空。此判例很好地体现出法院对权利扩张的谨慎和专利权保护基本原则的珍视。
泛爵投资有限公司是某“塑料盒盖(圆形)”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2012年,泛爵公司在香港某公司的网页上发现有该盒盖的销售图片,“联系我们”页面则指向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工厂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泛爵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删除网站信息。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涉案网站的所有者为境外商事主体,申请注册行为及服务器均在境外,网页内容为英文,也未针对内地进行宣传,与内地无直接关联,驳回请求。
9. 电视节目VS手游
◎启示:判决向社会传递出司法对版权的保护决心:无论是将文字改编为电影,抑或改编为游戏,改编都不是一顿免费午餐。
段利军、北京掌游公司开发出“一站到底”游戏App,提供的相关游戏模式、设计、流程均与“《一站到底》电视节目样本”描述的相对应的表达内容基本相同。珠海中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发布侵权游戏软件,删除下载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支出15万元。
10. 多米诺VS“多米诺”
◎启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认定基础是被诉产品与注册商标用于同类商品、使用的标识相同。与民事审判中的侵害注册商标权不同,作为最严厉的处罚,刑事审判领域对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其认定标准更高、条件更严苛。为了准确界定被诉产品的类别,法院综合分析,审查认定涉案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从而体现出刑法的谦抑性。
2008年3月起,杜高公司在未获得多米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外形与多米诺A200相似的喷码机,被诉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广州中院最终认为,涉案喷码机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七类商品[印刷机器、喷墨印刷机、喷码机(印刷工业用)],与多米诺公司登记的第九类喷墨打印装置属于“类似商品”,而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从而判决各被告人无罪。
广东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2014年,广东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自主性、规划性和能动性,积极提升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广东高院表示,综观十大案件,不难发现四大特点:
一是品牌价值在企业利润中所占权重日益增加,企业争夺品牌市场份额的战争持续升级。例如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了域名近似与商标近似不同的判断标准,以及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充分阐释了各方当事人应对对方的合法权益保持容忍、互相尊重的规则和准则。
二是专利案件数量较大,案件所涉法律问题触及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例如泛爵投资有限公司与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该案涉及互联网条件下许诺销售行为地域性的认定。对网络许诺销售行为地域范围作出准确合理的认定,符合专利权保护地域性的内在要求,为同类案件理清了思路。
三是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持续高发,网络案件依然是知识产权审判中争议和挑战最大的领域。例如乐视公司诉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三网融合”背景下IPTV业务(通过互联网传播、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电视业务)这种新市场领域、新商业模式的着作权保护规则。再如谢建平、冯成等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系首例涉及即时通讯领域软件号码编制技术与上网计算机地址分配关系问题的民事纠纷,充分体现了当前我国法院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上的高超审判能力,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前瞻眼光。
四是围绕实现知识产权真实的市场价值的目标,对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的探讨和适用不断深入。内蒙古小肥羊公司诉深圳周一品小肥羊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权利人通过提交侵权人在网站的宣传性自述、特许经营的许可加盟费用以及纳税金额等证据,使自己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9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真实接近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法院对权利人证据的科学采信使权利人所受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