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专利行政案件分类汇总(2009-2013)
来源:西南知识产权
一、创造性的判断
2013
1.不产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医药用途发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抗生素的给药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
(2012)知行字第75号
如果权利要求中不产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征没有改变药物已知的治疗对象和适应症,也未发现药物的新性能,不足以与已知用途相区别,则其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医药用途发明不具有限定作用。
2.给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发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抗生素的给药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
(2012)知行字第75号
用药过程的特征对药物制备过程的影响需要具体判断和分析;仅体现于用药行为中的特征不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本身不具有限定作用。
3.技术偏见是否存在应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内容进行判断
在申诉人阿瑞斯塔公司与被申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行政纠纷案
(2013)知行字第31号
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偏见,应当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内容进行判断。
4.开放式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灭火装置”发明专利无效案
(2012)行提字第20号
认定开放式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对比文件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该开放式权利要求中未明确提及,一般不将缺少该技术特征作为开放式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
2012
5.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领域的确定与考虑
“握力计”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1)知行字第19号
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时,一般应当着重比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但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相近技术领域一般指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功能以及具体用途相近的领域,相关技术领域一般指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功能领域。
6.新晶型化合物的创造性判断
“溴化替托品单水合物晶体”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1)知行字第86号
《专利审查指南》所称“结构接近的化合物”,仅特指该化合物必须具有相同的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不涉及化合物微观晶体结构本身的比较;在新晶型化合物创造性判断中,并非所有的微观晶体结构变化均必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必须结合其是否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考虑。
7.创造性判断中商业成功的考量时机与认定方法
“女性计划生育手术B型超声监测仪”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2)行提字第8号
一般情况下,只有利用“三步法”难以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或者得出无创造性的评价时,才将商业上的成功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对于商业上的成功的考量应当持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是商业上成功的直接原因的,才可认定其具有创造性。
8.确定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结构图形的内容时可结合其结构特点及公知常识
“一种带法兰的铸型尼龙管道”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2)行提字第25号
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产品的结构图形但没有文字描述的,可以结合其结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确定其含义。
9.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的认定标准
“快进慢出型弹性阻尼体缓冲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2)知行字第3号
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实质相同。
10.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及其意义
“逻辑编程开关(SR1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2)行提字第14号
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唯一决定而并不考虑美学因素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特征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从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
11.创造性判断中采纳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条件
“用于治疗糖尿病的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权行政纠纷案
(2012)知行字第41号
创造性判断中,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补充对比试验数据以证明专利技术方案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接受该实验数据的前提是其用以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有明确记载。
2011
12.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内容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湘北威尔曼公司“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无效行政案
(2011)行提字第8号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专利的基础;专利申请人未能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一般不得作为评价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确权标准的依据。
13.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
多棱钢业集团“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0)知行字第6号
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在无效宣告请求人自主决定的对比文件结合方式的基础上,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以评价专利权的有效性,并未改变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有助于避免专利无效程序的循环往复,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在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时,应当在程序上给予当事人就此发表意见的机会。
14.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把握
美的公司“风轮”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1)行提字第1号
所谓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一般消费者从整体上而不是仅依据局部的设计变化,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在判断时,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均会予以关注,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
15.设计要素变化所伴随的技术效果的改变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美的公司“风轮”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1)行提字第1号
仅仅具有功能性而不具有美感的产品设计,不应当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予以保护;一般消费者进行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时,主要关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的变化,不会基于设计要素变化所伴随的技术效果的改变而对该设计要素变化施以额外的视觉关注。
2010
16.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基本方法及应关注的设计特征
本田株式会社“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2010)行提字第3号
分析了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基本方法,并认为,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因产品的共性设计特征对于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应关注更多地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其他设计特征的变化。
17.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中对设计空间的考虑
万丰公司“摩轮车车轮”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2010)行提字第5号
设计空间对于确定相关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中,应该考虑设计空间或者说设计者的创作自由度,以便准确确定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设计空间的大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可以变化的,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考量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空间,需要以专利申请日时的状态为准。
二、申请文件的修改
2013
1.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后换挡器”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
(2013)行提字第21号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理解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呈现的发明创造的全部信息;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考虑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特点和惯常表达、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技术方案本身在技术上的内在要求等因素。
2.专利申请文件中“非发明点”的修改及其救济
“后换挡器”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
(2013)行提字第21号
为避免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因为“非发明点”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而丧失其本应获得的与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适应的专利权,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寻求相应的解决和救济渠道,在防止专利申请人获得不正当的先申请利益的同时,积极挽救具有技术创新价值的发明创造。
3.申请人可否基于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认可获得信赖利益保护
“墨盒”专利无效行政案
(2010)知行字第53-1号
是否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原则上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职权,但并不负有保证专利授权正确无误的责任,申请人对其修改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应自负其责。
4.判断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合法时当事人意见陈述的作用
“墨盒”专利无效行政案
(2010)知行字第53-1号
判断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合法时,当事人的意见陈述通常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而不是决定性依据;其参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该意见陈述的具体内容及其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
2011
5.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判断标准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墨盒”专利无效行政案
(2010)知行字第53号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该包括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或者图形等明确表达的内容以及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综合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明确推导出的内容;只要所推导出的内容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就可认定该内容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与上述内容相比,如果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未引入新的技术内容,则可认定对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6.判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充分考虑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
曾关生“一种既可外用又可内服的矿物类中药”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2011)知行字第54号
在审查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不能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
7.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是否严格限于《专利审查指南》限定的三种方式
先声公司“氨氯地平、厄贝沙坦复方制剂”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1)知行字第17号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满足修改原则的前提下,其修改方式一般情况下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三种方式,但并未绝对排除其他修改方式。
8.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关系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墨盒”专利无效行政案
(2010)知行字第53号
明确了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之间既存在一定的联系,又具有明显差异;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修改其权利要求书时要受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限制,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主动修改时,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修改原权利要求书时既可以扩大也可以缩小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9.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墨盒”专利无效行政案
(2010)知行字第53号
明确了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应予适用,但是其要受到自身适用条件的限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原则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在专利授权程序中,相关法律已经赋予了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只要这种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禁止反悔原则在该修改范围内应无适用余地。
三、权利要求的解释
2013
1.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中的异同
“墨盒”专利无效行政案
(2010)知行字第53-1号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与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既有根本的一致性,又在特殊场合下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其差异突出体现在当事人意见陈述的作用上;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申请人在审查档案中的意见陈述原则上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而不是决定性依据。
2.开放式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区分适用于机械领域专利
“灭火装置”发明专利无效案
(2012)行提字第20号
“含有”、“包括”本身就具有并未排除未指出的内容的含义,因而成为开放式专利权利要求的重要标志;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区分在包括化学、机械领域在内的全部技术领域有普遍适用性。
2012
3.解释权利要求时应使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2)行提字第29号
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四、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2012
1.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对权利要求书撰写错误的处理
“精密旋转补偿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1)行提字第13号
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并不必然导致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如果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能够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理解的,应根据修正后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再对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行判断。
2010
2.对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判断
(美国)伊莱利利公司“立体选择性糖基化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2009)知行字第3号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五、其他情形
2013
1.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的撰写要求
“抗生素的给药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案
(2012)知行字第75号
如果发明的实质及其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物质的医药用途,申请专利权保护时,应当将权利要求撰写为制药方法类型权利要求,并以与制药相关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
2012
2.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作决定应考量的情形
“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2)行提字第7号
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2011
3.药品研制、生产的相关规定对药品专利授权条件的影响
湘北威尔曼公司“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无效行政案
(2011)行提字第8号
对于涉及药品的发明创造而言,在其符合专利法中规定的授权条件的前提下,即可授予专利权,无需另行考虑该药品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