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转载:如此商标权意识!“卡斯特”葡萄酒案反思 

博客地址:http://hhw.fyfz.cn/ (知识产权视界)发表时间:2013年8月5日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判,全球第二大葡萄酒生产商法国CASTEL集团因侵犯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卡斯特”商标权,被判赔偿3373万元。于是,有不少言论夸赞中国企业又很强的商标权意识!  

撇开具体的法律问题不谈,只说“商标权意识”。本案真正体现了值得推崇的商标权意识吗?商标不过是区别的标志,最重要的莫过于“区别性”。我国商标法亦明文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所以,真正的商标意识应该是申请注册显著区别的标识,使得自己的标识具有高度的独创性,而不是和别人的相近似。  

其次,商标承载着文化。中国企业的商标意识应该体现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标识。“卡斯特”文字让人感觉来自西方文化。“华为”,“中兴”、“嘉峪”等才是真正中国文化的标识!这才是具有很强的商标权意识。  

最后,值得推崇的商标权意识必须得到消费者的拥护。带着西方文化烙印的商标,至少存在一种危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来自欧洲。至少,不少人误以为“乔丹体育”是美国品牌。如果中国企业带着这种商标权意识,把法国、意大利等国所有葡萄产地的地名都注册了。看着一堆“假洋商标”,不知道消费者会作如何感想?他们唯一能够做的就是,带上放大镜,仔仔细细的搞清楚产品的真正来源。与此同时,中国商标区别商品来源,便捷消费者拣选商品的制度功能,已经大打折扣。  

为此,应该倡导什么样的商标权意识呢?已经不言自明。

2013-10-3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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