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 商标权属纠纷案
――重大调解典型案例
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IPAD”商标。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经磋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终使双方于2012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由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唯冠公司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该调解协议已经执行。
由于诉讼时唯冠公司已濒临破产,涉案“IPAD”商标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案件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备受国内外关注。调解结案,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有利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
――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例
原告绫致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享有使用“JACK&JONES”商标并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经注册享有“杰克·琼斯”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崔焕所、被告杜兴华未经许可,注册了jackjonescn.net域名,并利用该域名开办了杰克琼斯中文网。该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网页标题显示为“JACKJONES中文网-杰克琼斯中文网-JACK&JONES中文官方网站”,网页描述中使用“杰克琼斯中文”、“杰克琼斯官方网站”等表述;在该网站首页及相关网页中大量使用“杰克琼斯中文网”、“jackjones中文网”等表述以及杰克琼斯及图标识,并配以“杰克·琼斯介绍”等内容;在相关网页源文件中大量使用与杰克琼斯、JACKJONES、jackjones等相关的文字;在“服饰目录”所列的每款服装左侧均显示有对应的实物图样和杰克琼斯及图标识;所售服装使用印有杰克琼斯及图标识的包装,服装的标签、吊牌上标有杰克琼斯及图标识,对襟扣、袖扣上标有“JACK&JONES”,合格证上注明商标为“杰克·琼斯”等。绫致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与“JACK&JONES”、“杰克·琼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之行为,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装的提供者为绫致公司,构成对绫致公司合法权利的侵害。故于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从事了系列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傍名牌的意图明显。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案例3: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恶意抢注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例
1992年7月,盖璞公司在第25类衬衫、T-恤衫以及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申请的“GAP”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获准注册。
盖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盖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盖璞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提审本案,并于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二审法院均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为由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申请被异议商标搭车意图明显,同时服装和眼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最终判决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司法导向和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