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知行字第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申请再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2)知行字第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懿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维锋,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春雷,女,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59号楼2708号。

委托代理人:宗晓斌,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4号。

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捷瑞特中心)、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2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再审称:第146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4603号决定)认定“证据1隐含公开了沿活塞圆周部位设置有单向限流装置”,并非仅仅基于证据1图1(a)所示内容以及文字部分记载的“图1(a)所示为带单向阀的缓冲器”作出的,而是结合证据1中相关的文字内容“2种(带单向阀的缓冲器和带高压室的缓冲器)缓冲器结构方案的主要区别是,活塞杆压缩后返回到初始位置的原理不同。第一种结构方案中(图1a)为此采用单向阀;第二种结构方案中(图1b)为此预设高压室”、“研制的加料设备可给缓冲器填装弹性胶泥材料,使其达到给定的初始压力”作出的,二审判决仅仅考虑了第14603号决定中引用的部分证据1的文字内容,就作出第14603号决定关于“证据1隐含公开了沿活塞圆周部位设置有单向限流装置的技术特征,缺乏事实依据”的认定,显然是不妥的。实际上,弹性胶泥缓冲器在装配时,均需要通过设置在缓冲器壁上的单向阀以及相应的加料设备来预先填装具有一定初始压力的弹性胶泥材料。证据1图1(a)和图1(b)所示的两种不同的弹性胶泥缓冲器中均存在用来填装弹性胶泥所需的单向阀。因此,证据1图1(a)的缓冲器中为了“使活塞杆压缩后返回到初始位置”而专门设置的单向阀显然不是设置在缓冲器壁上用于填充弹性胶泥的单向阀,而是另外设置的单向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异议地确定证据1图1(a)中的单向阀只能设置在活塞上,即证据1隐含公开了“沿活塞圆周部位设置有单向限流装置”。在一审和二审期间,捷瑞特中心均主张证据1中记载的“使活塞杆压缩后返回到初始位置”的过程中起作用的单向阀就是设置在缓冲器壁上的用来预先填充弹性胶泥的单向阀,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可了上述观点,并据此撤销了第14603号无效决定,但捷瑞特中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第14603号决定。

捷瑞特中心提交意见认为:证据1图1(a)缓冲器结构方案中的单向阀是设置在缓冲器壳体上的,其作用是给壳体内的弹性胶泥充压,使其达到给定的初始压力。捷瑞特中心提交的弹性胶泥缓冲器实物证明,在壳体上设置单向阀是本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城市轨道车用弹性胶泥缓冲器及其应用》一文所载的图一中的充料阀即为单向阀,位置正在壳体上。本专利权利要求l中的单向阀设置在“沿活塞圆周部位”,作用是实现活塞杆的“快进慢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l中的单向阀与证据l公开的单向阀相比,位置、作用均不相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证据l“隐含公开了沿活塞圆周部位设置有单向限流装置”的认定是错误的。

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虽然证据1的附图1(a)带单向阀的方案没有示出单向阀以及单向阀的具体位置,但证据1明确记载“图1(a)和图1(b)两种缓冲器结构方案的主要区别是,活塞杆压缩后返回到初始位置的原理不同。图1(a)中为此采用单向阀,图1(b)为此预设高压室。”故图1(a)中的缓冲器的单向阀应该是图1(b)中所不具有的,并且其功能等同于高压室的功能。为实现上述高压室所实现的功能并为使活塞杆压缩后返回到初始位置,则所述单向阀应该并且也只能设置在活塞的圆周部位上。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第14603号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证据1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沿活塞圆周部位设置有单向限流装置”,这涉及本专利的创造性评判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规定,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本专利系一种快进慢出型弹性阻尼体缓冲器,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单向限流装置(单向阀)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就是调节缓冲器内腔内填充的弹性阻尼体的流量。在压缩行程(正行程)时,由于单向阀打开,阻尼体的流量增大,从而减小阻尼力;在回复行程(反行程)时,由于单向阀关闭,阻尼体的流量减小,从而增加阻尼力,通过单向阀的这种调节作用,实现承撞头的快进慢出,达到保护设备和降低噪音的目的。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单向阀的弹性胶泥缓冲器,其附图1(a)没有公开单向阀的具体形状和设置位置,其文字部分的表述内容是:图1(a)所示为带单向阀的方案。2种缓冲器结构方案的主要区别是,活塞杆压缩后返回到初始位置的原理不同。第一种结构方案中(图la)为此采用单向阀;第二种结构方案中(图1b)为此预设高压室。研制的加料设备可给缓冲器填装弹性胶泥材料,使其达到给定的初始压力。由此可见,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单向阀的作用是使压缩后的活塞杆返回到初始位置。

由于证据1中单向阀的作用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单向限流装置的作用,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沿活塞圆周部位设置有单向限流装置”的技术特征,并不能从证据1中直接地、毫无异议地确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其决定中认定证据1隐含公开了沿活塞圆周部位设置有单向限流装置的技术特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第14603号决定,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是正确的。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2013-01-0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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