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民三终字第2号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172号湖畔大厦东2层。
法定代表人:吴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俊,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傅莲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哲,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泛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泛亚公司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1.关于泛亚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
泛亚公司对《你的选择》等351首歌曲享有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录音制作者权。
2.关于被控侵权的事实
(1)关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通过百度网站的MP3搜索框向用户提供MP3搜索服务的事实
泛亚公司于
泛亚公司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期间陆续向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发出9份公函。在上述公函中,泛亚公司对输入歌曲名后的搜索结果进行了甄别和选择,将其认为属于侵权的链接用星号标出,并将具体链接地址填写在后附表格中。以公函7为例,MP3搜索结果有750个,泛亚公司挑出2个搜索结果,要求删除。其他8份公函与公函7的形式基本一致。上述9份公函共涉及351首歌曲中的103首歌曲,泛亚公司以链接列表的方式共提供了7007条网页搜索链接和1848条MP3搜索链接,要求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对泛亚公司提供了著作权证书及词曲内容的音乐作品断开侵权网页及MP3地址的链接。每一份公函列明的侵权链接地址均不相同。
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书证明,其在
(2)关于百度网站向用户提供音乐盒服务以及利用音乐盒服务向用户提供歌词的事实
泛亚公司主张百度网站提供的音乐盒服务可以帮助用户对泛亚公司歌曲进行搜索、试听、下载,并在音乐盒中主动向用户提供歌词,能够直接为用户提供在线音乐服务,其功能超出了搜索引擎服务的范围,构成侵犯著作权。泛亚公司提供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07)浙杭西证民字第2914至2925号共计12份《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其中(2007)浙杭西证民字第2914号《公证书》证明:进入www.baidu.com后,点击MP3频道,进入百度MP3 “音乐盒”,默认的音乐盒为5fad7,顺序播放音乐盒里已有的歌曲,播放的第一首歌为蓝雨演唱的“泪雨”,音乐盒右半部分的上方显示歌曲“泪雨”的出处,下方显示“泪雨”的歌词内容,未载明歌词来源。有时在点击音乐盒中的歌曲后,音乐盒右上方的“歌曲出处”出现的链接地址显示无法链接成功,音乐盒同时提示:抱歉,系统未找到对应歌词。在上述12份公证书中,180余个MP3搜索指令发出后,其中160余个搜索结果均显示:抱歉,系统未找到对应歌词。(2007)浙杭西证民字第2916号《公证书》证明,搜索《那一天》时,搜索出来的歌词是《如果有那一天》,搜索《心碎药方》(蓝雨演唱)时,搜索出来的歌词是《蓝雨》。(2007)浙杭西证民字第2915号《公证书》证明,搜索《你要的只是幸福》时,未搜索到第三方网站上的LRC文件,提示的是“可能是因为网络的原因,系统没有找到合适的歌词,请稍后再试”;(2007)浙杭西证民字第2922号《公证书》证明,搜索《你要的只是幸福》时,搜索到了第三方网站上的LRC文件。在上述12份公证书中,共出现20首歌词,分别是:《爱情毒药》、《背影》、《两只小蜜蜂》、《盲点》、《最后一滴泪》、《穿越时空的爱情》、《恩惠》、《泪雨》、《不顾一切爱你》、《下辈子不做男人》、《我的爱有罪》、《心火燃烧》、《时光列车》、《坐在马桶抽烟喝茶》、《爱的感觉》、《猪之爱情》、《蛊惑》、《不爱,你走》、《你要的只是幸福》、《我是真的爱你》。
百度网站通过音乐盒向用户提供音乐服务平台。在页面左边是音乐管理的按钮,包括顺序播放、添加、删除、TOP100、TOP500、设置彩铃;歌曲播放、歌词浏览、歌词与音乐顺序播放。百度音乐盒是一个MP3搜索收藏夹,用以记录和管理搜索指令,其功能类似浏览器的收藏夹。音乐盒中的关键词不对应任何一个固定链接,而是执行一次针对这个关键词的完整搜索。音乐盒中的搜索指令能否成功完成,取决于所链接的网站是否可以访问。百度网站音乐盒服务中出现的歌词是百度网站根据用户进行MP3搜索时设定的关键词,同时对互联网上存在的LRC文件进行搜索,并随机向用户显示其中之一的结果。如果第三方网站没有该文件,百度网站无法抓取到。音乐盒进行的LRC文件搜索由网络服务器自动完成。
泛亚公司在
(3)关于百度网站通过MP3搜索框提供歌词的事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2007)浙杭西证民字第2913号《公证书》(简称第2913号《公证书》)证明:进入 “Baidu百度”网站首页(www.baidu.com),点击“百度一下”搜索栏上方“MP3”后,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坐在马桶抽烟喝茶”后,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1坐在马桶抽烟喝茶”右侧的“歌词”后,页面显示“坐在马桶抽烟喝茶”的歌词,歌词上方注明“歌手:易欣”“专辑:下辈子不做男人”“qq:3900930”。页面底端标明:“http://mp3.baidu.com/m?tn.......”。该《公证书》证明,百度网站页面显示的涉案歌词共有26首,分别是:《坐在马桶抽烟喝茶》、《不顾一切爱你》、《别再说你爱着我》、《下辈子不做男人》、《你要的只是幸福》、《我的爱有罪》、《你的选择》、《我是真的爱你》、《心火燃烧》、《泪雨》、《恩惠》、《穿越时空的爱情》、《他不是真正爱你的人》、《你是谁我是谁》、《新岁》、《最后一滴泪》、《盲点》、《时光列车》、《指尖沙》、《爱的感觉》、《欣愿》、《猪之爱情》、《蛊惑》、《不爱,你走》、《花瓣雨》、《别再为我哭》。
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称,该“歌词”是对第三方网站上存在的LRC文本文件的歌词的“快照”,是对搜索结果文本信息的技术缓存,类似于对网页html文件的快照。当搜索引擎比对出某首歌的大部分歌词文本文件都一样时,它会随机只提供一个文本文件“快照”。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认可上述歌词“快照”存在于百度网站的服务器中。用户点击“歌词”按钮时百度网站直接从自己的服务器向用户提供歌词,未显示歌词出处。
(4)其他事实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泛亚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主张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网页搜索服务侵权。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泛亚公司陈述其曾将主张权利的351首歌曲许可给其他网站或者机构在互联网上传播,但均是非专有许可,不能转授权给第三方,且是有期限的。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之后,百度网讯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即北京市求是公证处(200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1209号《公证书》(简称第1209号《公证书》)。第1209号《公证书》证明:
百度网讯公司是百度网站(http://www.baidu.com)的所有人,有关网站的管理和经营均由其实施,百度在线公司提供搜索引擎技术服务。
3.关于损害赔偿的事实
泛亚公司提供的相关《公证书》载明了泛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你的选择》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彩铃网站的下载价格及下载数量。
泛亚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48000元,律师费80000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1.关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以搜索框输入关键词的搜索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MP3搜索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是MP3搜索引擎服务。在该服务下,用户点击页面显示的相关选项,“试听”和“下载”涉案歌曲,是通过将用户端链接到第三方网站,在第三方网站上进行的,一旦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删除其中任何文件或关闭服务器,用户将无法在百度网站页面上通过点击链接来获得第三方网站中的文件,百度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未上载或储存被链接的涉案歌曲。因此,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所提供的是定位和链接服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构成对泛亚公司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前提应当是对其搜索或者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既不明知也不应知。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仍链接的,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那些根据用户指令,通过互联网提供自动搜索、链接服务,且对搜索、链接的信息不进行组织、筛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通过其系统或者网络的信息的监控能力有限;网络上信息数量庞大,且在不断变化、更新,故要求其逐条甄别信息、注意到信息的合法性是不可能的。通常情况下,提供自动搜索、链接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相关信息是否侵权。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提供通过在百度网站搜索框内输入歌曲名称的方式向用户提供MP3搜索引擎服务,通过这种服务,用户可从百度网站上试听和下载涉案歌曲。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这种服务中,百度网站为用户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的服务,用户可以自行选择其所要求的服务。用户是通过键入关键词的形式向服务提供者发出指令从而获得信息。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接到用户的指令后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其事先无法判断用户将键入什么关键词、要求提供什么服务。基于这种服务的技术、自动和被动等性质,即使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施予与其能力所及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明知或者不应知所提供的信息侵权,但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不按照该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信息的链接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权利人的通知应具备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权利人所发通知,应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根据该条规定,权利人还应当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本案中,泛亚公司发出了两种内容不同的通知。第一种通知即9份公函除了列明了歌曲名、词曲内容、作者名称外,还列出了泛亚公司查找到的具体链接地址。第二种通知即律师公函则没有列出具体链接地址。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接到泛亚公司第一种通知后,已将通知中明确列明的针对涉案351首歌曲所在的第三方网站的具体MP3链接地址全部删除。对此双方均不持异议。泛亚公司还主张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存在迟延断开明确列明的侵权链接地址的情况,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泛亚公司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期间发出的9份公函以及在2007年4月至6月和2007年9月至10月期间进行的两次公证保全的证据中列明的被控侵权歌曲以及侵权链接地址并不相同;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在2007年9月、2007年10月所作的多次公证证据保全能够证明其在公证日之前已经将泛亚公司明确通知的链接予以删除;泛亚公司亦未明确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迟延断开所指向的具体歌曲及其具体链接的内容、地址并提供相关证据。故应认定,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对于泛亚公司通知中明确列明的侵权链接地址已经及时断开,其所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件。
泛亚公司主张其并非仅要求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删除通知中列明的具体链接,而是要求删除或屏蔽与其主张权利的歌曲有关的所有侵权链接,因此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应按照第一种通知中提示的查找侵权歌曲网址的办法确定第二种通知中涉及的侵权歌曲的网址,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负有查找侵权作品的义务。但是,泛亚公司已经许可其他网站或者机构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歌曲;就MP3搜索而言,搜索引擎的现有技术尚无法实现根据音频文件内容来进行搜索,只能基于关键词进行搜索。在此情况下,如果将泛亚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351首歌曲按照歌曲名称进行屏蔽,可能会损害其他被许可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将歌曲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屏蔽或删除,亦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出现删除或屏蔽错误的情形。更重要的是,该种通知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关于通知要件的要求。因此,泛亚公司的相关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向用户提供音乐盒服务以及利用音乐盒服务向用户提供歌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度网站音乐盒是一个多功能音乐服务平台,包括向用户提供用以记录和管理搜索指令的收藏夹、进行MP3搜索服务以及随机提供歌词LRC文件等服务。百度网站音乐盒中提供的搜索收藏夹功能类似浏览器的收藏夹功能;音乐盒提供的MP3搜索服务系基于关键词的搜索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百度网站在音乐盒中随机提供歌词LRC文件,是根据用户的指令、按照用户键入的关键词对互联网上存在的LRC文件进行搜索,所提供的歌词并非来源于百度网站的服务器。虽然百度网站在音乐盒中显示歌词内容时未载明歌词来源,容易使用户误以为歌词来自百度网站,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行为有不妥之处,但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百度网站音乐盒显现的歌词系对LRC文件进行搜索的结果。泛亚公司关于音乐盒中的歌词来自于百度网站服务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基于与上述关于提供自动搜索、链接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知道相关信息是否侵权的相同的理由,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无法预先判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的LRC文件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已经及时删除泛亚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书》涉及的音乐盒中被控侵权歌词的链接地址,其所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故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向用户提供音乐盒服务以及利用音乐盒服务向用户提供歌词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3)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以点击MP3搜索框的“歌词”按钮提供歌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主张,通过MP3搜索结果列表中的“歌词”按钮进行的歌词搜索是第三方网站上存在的LRC文本文件的歌词“快照”,属于搜索引擎服务。根据查明的事实,百度网站提供的歌词“快照”系通过搜索引擎从第三方网站搜索出来并存储在百度网站服务器中的,如果第三方网站上没有相应的歌词文本文件,百度网站的搜索引擎就无法搜索到相关歌词文件,无法以“快照”形式显示歌词。因此,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歌词“快照”服务与搜索引擎服务是有密切联系的。但这并不能说明此种服务仅仅就是搜索引擎服务。根据泛亚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可以看出,通过MP3搜索框在百度网站页面上点击“歌词”按钮,可以直接显示有关涉案歌词,页面底端标明的“http://mp3.baidu.com/m?tn.......”显然系百度网站服务器地址;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明确认可“快照”形式的有关歌词储存于百度网站服务器上。因此,可以认定,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将歌词放置在其服务器上、由用户通过点击百度网站MP3搜索框的“歌词”按钮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歌词的行为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其提供的歌词“快照”服务并非仅仅是搜索引擎服务,已构成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行为。
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还主张其提供的歌词“快照”功能是对搜索结果文本信息的“自动缓存”,类似于对网页html文件的快照,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所称的“自动存储”,因此应当免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在本案中,一方面,从成因上来看,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所称的“缓存”是其事先决定把某些歌词内容存储在其网络服务器的高速缓冲存储器中供用户访问,而不是被动地、应先前访问服务器的用户的访问要求自动形成的。另一方面,从表现形式来看,百度网站的页面上并未以最初提供歌词的第三方网站显示歌词文本文件的原始形式显示,在百度网站页面上只提供了一个歌词文本文件的“快照”,且未显示歌词“快照”对应的最初提供歌词的第三方网站上LRC文本文件的网络地址,没有给用户以点击访问该网站的机会。即使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后来更改百度网站页面使其显示了全部的歌词“快照”文本文件及其对应的最初提供歌词的第三方网站的网络地址,但是,由于歌词全文置于歌词出处之前,大多数用户在一般情况下仍然会首先选择在百度网站页面上而不是点击最初提供歌词的第三方网站的网址去获得歌词。因此,歌词“快照”显示方式上的变化,并没有改变用户直接从百度网站页面获取歌词的方式,其完全起到了替代第三方网站提供歌词的作用。虽然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主张其“快照”类似于对网页html文件的快照,但是,二者的技术含义是否相同对于本案并不重要,关键在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所提供的“快照”或“缓存”服务,客观上起到了让用户直接从其服务器上获取歌词的作用,足以影响提供歌词的第三方的市场利益。另外,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免责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以涉案“快照”方式提供歌词的行为侵犯了泛亚公司对《坐在马桶抽烟喝茶》等26首涉案歌词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主张,百度网讯公司为百度网站的所有人及经营和管理者,百度在线公司仅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的侵害后果由二者共同造成,百度在线公司亦有主观过错,故应认定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2.关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对其侵犯泛亚公司涉案26首歌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删除第2913号《公证书》显示的全部涉案侵权歌词的搜索链接,但尚没有证据显示其已经采取过滤或屏蔽等有效措施对涉案歌词进行了彻底删除,故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本案的赔偿数额,考虑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使用泛亚公司涉案侵权歌词的数量、涉案侵权歌词的独创性程度和篇幅、互联网传播作品的特点,泛亚公司可能因此遭受的利益损失以及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泛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诉讼支出,根据本案侵权事实认定的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立即停止对泛亚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坐在马桶抽烟喝茶》等涉案26首歌词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共同赔偿泛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二千元以及合理诉讼支出一万八千元;三、驳回泛亚公司对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泛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著作权是完整的专有性权利,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均构成侵权。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歌词、以深层链接方式提供歌曲文件,实质是对作品的使用,未经授权即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并不以所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构成侵权为前提。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未经授权向用户提供音乐作品的表现形式为:1、提供歌词搜索;2、对作品在互联网上的音频文件进行搜索,并提供深层链接;3、主动提供音乐盒服务,为用户提供音频文件的链接地址,并主动设置歌词内容,提供歌曲的收藏、管理等服务,构成了对作品的使用。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是纯粹技术服务,而是对音乐作品的商业利用。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为其用户提供免费音乐,扩大了自己的用户群,增加了网站的点击率和流量,产生了广告收益及与彩铃公司合作等其他收益,而权利人没有任何收益,亦无从知晓作品的使用次数及使用方式。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的情形,也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许可搜索引擎可以对音频文件进行深层链接,其使用不具有合法性,构成对泛亚公司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并且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在收到泛亚公司的多次通知后未采取措施,导致侵权后果不断扩大。关于赔偿数额方面,泛亚公司是涉案作品完整的权利人,应当享有涉案作品所有产业链上的利益。在考虑赔偿时需同时考虑作为词曲著作权人、表演权利人及录音制作权利人的全部财产权利;本案侵权歌曲的数量特别巨大,多达300余首,其中“你的选择”一歌仅在中国移动平台上的彩铃收入高达600万元,足以证明数字音乐本身应当为权利人带来的利益。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从2002年开始提供MP3搜索,占据国内MP3搜索市场的84%,也占其流量的30%,侵权次数无法计算,侵权后果严重。其主观恶意明显,应当给予其惩罚性赔偿。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泛亚公司歌曲下载地址的搜索和深层链接系侵权行为;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答辩称:1、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提供的MP3搜索是信息定位服务,泛亚公司认为MP3搜索本身构成侵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百度MP3搜索是一种以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对象的搜索方式,百度网站提供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搜索、试听、下载服务的结果均是通过网站得到涉案歌曲不同地址的链接,涉案歌曲实际上是第三方网站上传或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提供给用户的,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并不能控制第三方网站的资源和行为,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识别力和控制力。百度网站提供的歌词搜索服务是一种文件格式的搜索,LRC歌词文件是一种与音乐播放器软件相结合的文件,功能在于使音乐播放器在播放音乐文件时以文字形式展现歌词。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采取了临时缓存技术,形成歌词快照。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对于歌词搜索结果是否侵权没有任何主观过错,在接到相关通知后立即断开了所有涉案搜索结果,并且泛亚公司在起诉之前从未提出删除歌词搜索链接的要求。百度网站提供的音乐盒服务,是一种将用户搜索的关键词进行存储的服务,音乐盒中搜索指令能否成功完全取决于所连接的第三方网站是否可以访问。音乐盒内的LRC歌词文件同样是针对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结果,歌曲的试听和歌词的同步播放是LRC歌词文件的固有技术实现的。2、泛亚公司的通知不符合现行法律要求,百度无法接到泛亚公司通知后删除涉及其作品的全部侵权链接。百度无法根据关键词屏蔽侵权作品,现有技术亦无法做到根据音频内容过滤侵权链接,泛亚公司要求百度人工甄别侵权链接的主张转嫁了甄别成本,与现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删除”政策不符。3、一审判决之后,很多涉案歌曲权利发生了转移,泛亚公司已经不再是涉案歌曲的权利人。综上,网络的本质在于信息互联共享,任何网络信息的默认状态都是可以被搜索和链接。百度搜索引擎作为符合网络技术规范的工具,所提供的MP3搜索本身不构成侵权,在接到侵权通知后也及时删除了涉案链接,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泛亚公司所谓“设链权”的主张会改变互联网的基础架构,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泛亚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泛亚公司一审庭前质证时陈述,在所发送的9份公函中,其根据歌手、歌词内容和专辑名来确定搜索结果中的侵权歌曲。
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中,百度网讯公司陈述对于泛亚公司9份公函中指明的具体链接地址,其接到公函后就断开了,并非做公证时才断开。因为其会接到大量权利人的通知,并非每一次都会提起诉讼,所以不可能每次都做公证。
对于泛亚公司提交的第1069号等14份公证书所涉及的歌曲,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表明其删除的仅是泛亚公司公证书中挑选下载的特定链接,比如第1069号《公证书》中下载的是搜索结果“2你的选择”,百度网讯公司仅删除该链接。第1069号《公证书》显示,搜索结果中有大量与所删除的链接信息相同的链接:歌曲名“你的选择”,歌手名“易欣”,专辑名“下辈子不做男人”。
上述14份公证书中的第1070号《公证书》显示,输入歌曲名“我是真的爱你”,搜索结果显示有段千寻、张信哲、李宗盛、万山红等演唱的同名歌曲,也有段千寻“我是真的爱你”专辑中的其他歌曲,有潘美辰 “谁教我是真的爱你”专辑中的其他歌曲。输入歌曲名“心碎”,搜索结果有多个含有心碎两字的歌曲,150个搜索结果中绝大多数显示与泛亚公司无关。
百度网讯公司二审提交证据显示,段千寻(泛亚公司主张权利的一部分歌曲作者及演唱者)与案外人北京美力星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将其对列表中歌曲所享有的全部著作财产权等授权该公司使用。
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查询显示,泛亚公司由于2008、2009、2010年均未参加年检,已于
本院认为,根据泛亚公司一审及上诉的主张,本案主要涉及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通过百度网站提供MP3搜索、音乐盒以及歌词搜索服务是否侵犯泛亚公司相关著作权的问题。鉴于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百度网站以歌词快照的方式提供歌词搜索服务构成侵权,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并未提出上诉,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MP3搜索及音乐盒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一)基于空白搜索框的MP3搜索服务
百度网站提供的MP3搜索是针对特定格式文件的搜索,其基本过程包括:数据抓取、建立索引数据库、在用户输入关键词后进行相关性排序、将结果返回用户。其以提供搜索结果列表的形式提供MP3文件的链接地址,点击该链接可以播放或者下载该MP3文件,同时可显示该搜索结果的来源地址(第三方网站),整个过程并不脱离百度网站的页面。在该过程中,百度搜索引擎根据用户的指令,为用户提供其认为最符合用户要求的内容,关键词的选择以及链接结果的选择均是基于用户的意志,搜索引擎只是在用户和内容之间建立起了一座桥梁,将用户指引到其所需要的内容,搜索引擎本身并不提供内容,而只是提供便利用户找到内容的服务。MP3搜索与其他特定格式文件的搜索如DOC文件、PPT文件的搜索本质上并无区别,其并非是我国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行为。泛亚公司主张提供歌曲的链接地址即相当于提供歌曲本身,构成以其他方式使用作品,同样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其主张混淆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提供内容与提供包括信息定位在内的网络技术服务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依照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提供信息定位等网络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由于其并不直接提供作品,对其应适用不同于内容提供者的归责标准,即只有其对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该过错的标准应结合网络的特点及网络传播作品的特点、所提供的服务及其行为、所涉及的作品以及技术现状等因素综合加以判定,避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百度网站提供的MP3搜索服务是一种网络技术服务,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所搜索链接到的作品为侵权作品仍然提供搜索链接的情况下才需要对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中,判断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是否对搜索结果中某一链接为侵权的事实明知或者应知,是认定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网络上内容庞杂,数量巨大,搜索引擎服务旨在方便用户快捷、准确地找到其需要的内容,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搜索引擎无法对所搜索内容的合法性,尤其是著作权方面的合法性进行预先判断,不能仅因为搜索结果中包含有侵权内容即认定其有过错,追究其侵权责任。百度网站的MP3搜索也是一样,其搜索针对的是MP3格式的音频文件,其在抓取、分析网络上指向MP3文件的链接、文字描述等周边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索引库,在用户输入关键词之后,从中找到其认为相关的内容,以列表的形式返回用户。在此过程中,其是基于技术的安排,自动地提供服务,并未对搜索结果进行主动干预,其无从知晓搜索结果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亦没有证据表明百度网站明知或者应知某搜索结果系侵犯他人著作权而仍然有意提供该结果的链接。故通常情况下基于空白搜索框的百度MP3搜索不因为搜索结果中包含有侵权链接而与第三方网站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连带责任。
(二)百度音乐盒服务
百度音乐盒是百度网站基于MP3搜索而提供的一种延伸服务。百度网站设计了音乐盒的界面,自动调用了用户计算机终端中的播放软件,记录了用户的搜索指令,主动选择链接地址进行歌曲的播放,如果某一链接地址无法播放其会自动更换一条链接地址。音乐盒同时提供该歌曲的LRC歌词搜索结果,LRC歌词文件的特点是歌词的每一句都固定了时间指示,配合音乐播放器使用可以实现在歌曲播放时歌词的同步显示。音乐盒本质上仍然是在进行搜索,即歌曲、歌词都来源于第三方网站,歌曲能否播放、歌词能否找到都取决于第三方网站是否有该歌曲、是否可以正常访问,而且用户每点击一次都完成一次新的搜索,并不对应固定的链接地址。与基于空白搜索框的MP3搜索相比,音乐盒服务增加了如下的设计:自动调用用户计算机中的播放软件、记录搜索指令并主动提供链接地址、提供LRC歌词搜索。但上述增加的行为均不针对具体作品,而且在本案体现出的音乐盒服务中,最初的启动者仍然是用户,如最初的搜索指令仍然是用户所输入的,百度网站只是记录了该指令,省略了用户再次输入的过程以及选择具体链接地址的过程,LRC歌词也是基于用户所输入的关键词进行的搜索,并非百度网站主动向用户提供或推荐了歌曲,故仍然应认为其系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与前述的MP3搜索没有本质区别。在没有证据证明百度网站明知或应知音乐盒播放的歌曲系侵权的情况下,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泛亚公司认为百度网站提供音乐盒服务即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通知和删除问题
如前所述,现行法律未赋予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事先审查搜索结果合法性的义务,但由于网络上作品数量巨大且传播迅速,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冲击,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通知-删除”制度,即权利人发送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通知删除相关侵权链接,即是现行法律为适应网络环境的特点而创设的一种保护权利人利益和设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义务的机制。当然,权利人发送的通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本案中,泛亚公司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期间向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发出了9份公函,提供了权利证明,指明了其认为侵权的涉及103首歌曲的1848条链接结果。百度网讯公司提交公证书表明其已全部断开上述侵权链接,其一审庭审中陈述其接到公函后即断开。本院认为其上述解释具有合理性,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每一次的断开行为都进行公证。泛亚公司并未提出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直到公证时才断开相关链接。而且一审法院查明泛亚公司之后所做第1069号等公证书中载明的侵权链接地址与上述公函中并不相同,亦可佐证百度网讯公司接到泛亚公司9份公函后,已及时断开了侵权链接。
但是,即使泛亚公司的律师公函不符合通知的要求,其并非毫无意义。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接到律师公函后毫无行动亦不能认为其积极履行了法律赋予的义务。泛亚公司在先已经发送过9份公函,百度网讯公司亦据此删除了大量侵权链接,其对于泛亚公司权利人的身份以及通过其MP3搜索服务能够搜索到侵犯泛亚公司权利的作品的事实应有所了解。如前所述,由于网络上信息量巨大且时时变化的特点,法律未赋予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保证搜索结果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义务,但该特点的另一方面,就是权利人发送包含具体侵权链接地址的通知也非常困难,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对此亦应十分了解。因此,当其再次接到泛亚公司的通知时,尽管没有具体的侵权链接地址,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应当意识到其MP3搜索结果中仍然存在侵犯泛亚公司权利的链接地址,而且泛亚公司已明确表明希望其断开的意图,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不应仅因为该律师公函不符合通知的要件就对其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其有义务与泛亚公司联系协商,以得到符合条件的通知,或者其他信息使其能够采取合理的措施停止对侵权结果的链接。但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对侵犯泛亚公司权利的作品继续传播所导致的损失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另外,对于泛亚公司提交的第1069号等14份公证书,百度网讯公司仅删除了公证书中进行下载的特定链接地址,对于其他明显包含有相同信息的链接地址未采取任何措施,且仍然未与权利人泛亚公司进行联系以便协商确定如何采取合理措施,其对侵权链接的继续存在所导致的泛亚公司的损失应当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歌词搜索快照服务
快照是搜索引擎提供的一种附加服务,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过程中,事先将网页上文本文件存储在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上,并根据技术的安排定期更新。实践中常见的快照类型有网页快照、图片快照(即缩略图)以及本案中的歌词快照。快照与搜索引擎服务紧密相关,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各种不同类型的快照服务,应考虑到其所提供的内容是否是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其提供行为对各相关方,包括对权利人以及原始提供内容的网站正常提供作品的影响,以及其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避免对权利人以及第三方网站的合法利益产生不合理的损害。本案中,一审法院基于歌词作品的特性,认为百度网站提供歌词快照的行为构成对泛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其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虽然对该认定持有异议,但其并未提出上诉,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五)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首先,泛亚公司在二审中并未提出要求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停止提供侵犯泛亚公司权利的歌曲链接地址的诉讼请求。其次,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提供证据表明,泛亚公司已将涉案歌曲权利转让于他人,泛亚公司已不再是相关歌曲权利人,故本院不再判决停止提供相关歌曲的链接地址。
关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院综合考虑泛亚公司所主张权利的作品数量,其二审的诉讼请求,以及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行为以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共同赔偿泛亚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泛亚公司为本案所支付的公证费48000元、律师费80000元另行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07)高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2007)高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十二万八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四万一千八百元,由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四十四万六千五百元(已交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九万五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八百元(已交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 ○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包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