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用尽原则与美国的最新判例
专利权用尽原则(principles of patent exhaustion)是指,专利产品一经专利权人授权合法地售出(即首次销售),专利权利即已用尽,购买者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处置买来的专利产品,可以随便使用,也可以再出售,无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说起来很明确,但在特定的情形下,如何适用这一原则却很纠结。在下面的案例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用合法买来的种子繁育出的种子也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吗?
在美国最高法院正在审理中的鲍曼与孟山都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Bowman v. Monsanto)中,印第安纳州种植农户鲍曼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买来孟山都的专利作物种子(具有抗病虫害性状的转基因作物种子)繁殖下一代种子,孟山都指控鲍曼此举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美国专利5,352,605、 RE39,247E)。原审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定鲍曼侵权成立。
应美国最高法院的邀请,美国政府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形式对法院的判决予以支持。在美国政府的简明意见书(the Brief for the United States as Amicus Curiae Supporting Affirmance) 中,美国政府将此案的争点归结为“许可销售第一代专利作物种子是否用尽了专利权人控制其后代种子的权利。”
美国政府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No”。美国政府的观点是,尽管许可销售专利产品用尽了专利权人在该产品上的权利,但是如果专利产品的购买者未经许可按照该产品制造了新的产品,则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鲍曼繁育后代种子是制造(made)新产品,由于没有获得专利权人孟山都的许可,应承担侵权责任。
美国政府认为,根据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权人授权销售一件含有专利发明的物品并没有失去他对制造含有相同发明的其他物品的控制。在侵权判定中,法庭经常需要区分专利产品本身的使用和制造新产品,像修复专利产品是正常的使用行为,是得到权利人允许的,而重新制造(reconstruct)专利产品,则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本案中,繁育后代专利种子是一种制造新物品的行为,仍然需要专利权人的明示或默示许可。
鲍曼在抗辩中认为,种子繁育是一种自然过程,不能认定为“制造”行为。对此,意见书反驳说,种子繁育中的人为干预还是很多的,例如种植者要选择种植作物的地点和时间,要播种、杀虫、除草以及完成最后的收割。意见书进一步说明,尽管鲍曼使用了不同的方法繁育后代专利种子,但制造方法的不同不影响对专利侵权的认定。
简言之,美国政府的意见是,专利权用尽原则只及于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本身,不适用于用该产品再制造的产品。
(左尔,www.cpahkl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