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对原审诉讼期间仍在持续的侵权行为的处理
在前述“太阳能手电筒”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了对原审诉讼期间仍在持续的侵权行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以侵权行为在原审诉讼期间仍在持续为由提出增加损害赔偿数额,属于对一审诉讼请求的增加,原告可就该行为另行起诉;原告为调查此期间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不在本案处理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徐永伟在再审中申请调整损失赔偿数额,其主要理由是被诉侵权行为在本案原审诉讼期间仍在继续,故属于对一审诉讼请求的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徐永伟可就原审诉讼期间华拓公司的实施行为另行起诉。徐永伟为调查此期间华拓公司实施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不在本案处理之列。徐永伟为本案的申请再审、再审所支付的差旅、住宿、律师代理等费用并不针对华拓公司在原审诉讼期间的实施行为,属于因制止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结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该期间的合理费用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