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鸟巢”烟花著作权案

 
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家体育场公司)
被告: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熊猫公司)
被告: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简称浏阳熊猫公司)
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熊猫公司)
 
【案情】
 
国家体育场公司对《国家体育场模型(The Model of National Stadium)》、《国家体育场夜景图(一)、(二)》依法享有著作权。被控侵权产品为“盛放鸟巢”烟花,由熊猫公司监制,浏阳熊猫公司生产,北京熊猫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创意设计及图纸由香港新兴公司设计,并以“招纸设计订单”转让予浏阳熊猫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体育场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建筑作品。原告依据相关合同取得涉案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即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据此,判决熊猫公司、浏阳熊猫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0万元;北京熊猫公司停止侵权。
 
【点评】
 
    该案为我国首例司法认定将建筑作品著作权跨类保护至工业设计产品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该案判决表明,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使用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
2012-03-0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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