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非遗“安顺地戏”署名权案

原告: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简称安顺文体局)

被告:张艺谋
被告:张伟平
被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新画面公司)
 
【案情】
 
“安顺地戏”是一种地方戏剧,2006年6月,国务院将其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张艺谋导演、张伟平制片、新画面公司摄制的影片《千里走单骑》出现了 “安顺地戏”表演片段,拍摄的剧情将其称为“云南面具戏”。原告诉称,被告歪曲了“安顺地戏”,侵犯了其署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顺地戏”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依法受到国家的保护、保存。安顺文体局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涉案电影的民事责任主体应是新画面公司,而非张艺谋、张伟平等人。“安顺地戏”作为一个剧种并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任何人均不能对“安顺地戏”这一剧种享有署名权,“云南面具戏”的使用亦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行为。被告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文艺创作素材使用在影片《千里走单骑》作品中符合电影创作的规律,主观上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故意和过失,未对“安顺地戏”产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贬损或者误导混淆的负面影响。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该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司法保护问题,且恰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始施行,使得该案成为北京法院首例涉及“非遗”的案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新类型案件。虽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很大争议,但无疑该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诉讼主体、署名权、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2-03-0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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