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诗歌《见与不见》著作权案
原告:谈笑靖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简称王府井书店)
被告: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珠海出版社)
【案情】
原告谈笑靖主张其创作了诗歌《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并于2007年5月15日发表在其个人博客上。2008年10月,《读者》第20期第7页刊登《见与不见》一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仅一字之差且字义相近,其余文字及分节均一致,署名为仓央嘉措。2008年10月7日,原告向《读者》杂志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告知上述文章署名错误,原告为该文作者,该文发表于原告博客。2010年8月,被告珠海出版社出版了《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一书,该书副标题为“‘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嘉措的情与诗”,作者子非,该书第33页收录了前述《见与不见》一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博客作品同样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反映,作者依法对其享有著作权。原告以其博客登陆过程的公证及做出权利主张的邮件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和发表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由于仓央嘉措的出版物中该文作者争论较大,且有《读者》对该文署名在先,故该认知错误非被告珠海出版社自身所能避免。另外,涉案图书主要内容为仓央嘉措作品赏析及其生平介绍,对《见与不见》一文使用比例有限,且对其作者争议进行了声明。故认定珠海出版社侵权主观故意不大,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王府井书店销售涉案图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珠海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
【点评】
当前,著作权保护仍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互联网出现后,由于网络传播信息的便利性及虚拟性,给作品的创作、使用、管理和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相对于传统的创作载体,博客是一种借助网络技术实现的全新的作品创作形式和传播途径。只要网络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等的规定,其著作权利就应得到认定和保护。该案不仅在理论层面彰显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原则,而且在实践层面探索了诸如技术咨询、实地勘验、电子实物证据相互印证等有效做法,突破网络虚拟性及网络信息易修改等障碍,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恰当平衡了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