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智公司)
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际公司)
【案情】
腾讯公司为QQ软件的著作权人,2010年其将QQ软件的运营和专有使用权许可给腾讯计算机公司。涉案“360隐私保护器”由奇智公司开发,通过奇虎公司提供信息的“360网”发行,该网主办单位为三际公司。涉案的“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并进行评价和表述,原告认为其捏造事实,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争关系。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对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点评】
该案主要涉及如何界定用户业务不同的网络运营商在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及在互联网行业规则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如何界定竞争法的边界。该案的审理结果涉及数亿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巨大,被称为“3Q”大战。该案也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对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的重要影响,通过该案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对在互联网环境下违反竞争法的不当行为进行了阐释,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行业竞争行为的规范起到了指引作用,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