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 “杰克·琼斯”商标侵权案

 
原告: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简称绫致公司)
被告:崔焕所
被告:杜兴华
 
【案情】
 
绫致公司是“杰克·琼斯”商标的注册人,同时经许可在中国生产、经销和出售“JACK&JONES”商品,两商标均注册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绫致公司发现一个域名为jackjonescn.net,自称为“JACK&JONES中文官方网站”、“杰克琼斯中文网”的网站,利用上述商标进行搜索竞价排名,并在网站内大量使用上述商标销售服装,并声称为专柜正品。该网站的经营者为崔焕所,域名注册者为杜兴华。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交易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域名、网站的所有人以及服装的提供者为绫致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99余万元。
 
【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的案件。被告实施了仿冒商标、域名侵权、假冒官网、竞价排名等一系列侵权行为,并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和网络支付等方式获得巨大非法利益。法院在审理中采取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调取电子销售记录等多种措施,最终认定了近200万元的赔偿额,充分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在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2-03-0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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