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硝烟的战争

--从ipad商标之争看中国知识产权之现状 

厉宏

这些天吵得沸沸扬扬的热词中,苹果、唯冠、ipad无疑是最吸引国人眼球的。几乎每天都会有案件最新的进展透过媒体公之于众。不论你是否是“果粉”,也不论你是否为业内人士,苹果与唯冠之间关于ipad商标法律纷争,随着唯冠在深圳中院商标权属纠纷一审胜诉,并且大规模地向苹果发动新的法律行动,此案已经成为热点中的热点。
 
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看,苹果在此案中似乎占有一定先机,但此时却处在非常被动的位置上。除去商业上的布局考量,从法律角度,苹果至少在这样几个步骤中犯下低级错误:
 
第一,2009年12月17日唯冠电子与IP发展公司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尽管附件A列明了两个当前争议的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也签订了两件涉案商标的转让登记申请书,也不论唯冠电子如何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作为这份转让合同标的物最终的实际受让人,苹果应当知道,未来将在中国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至少还需要中国商标权人的盖章,哪怕只有加盖公司章的薄薄的一页纸。遗憾的是,唯冠电子与IP发展公司的磋商中,始终没有看到相关领域的资深中国律师的身影。
 
第二,诉讼策略上存在重大瑕疵。苹果以权属纠纷为诉由选择在深圳中院起诉唯冠科技,是一大败笔。我国的商标转让采取登记制,未办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商标权并没有发生法律上的转移,何来权属纠纷?唯冠的不履行合同行为,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既然合同明确规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约定,苹果在深圳中院立案后又在香港法院基于同一份合同起诉唯冠,特别是唯冠科技的答辩认为深圳中院就合同纠纷无管辖权的情况下,苹果不但不“就坡下驴”,仍然坚持在深圳的诉讼,显得匪夷所思。至今,唯冠科技手拿对己有利的一审判决,自然也不会再重提中国法院管辖权上的瑕疵。另外,苹果起诉合同纠纷,至少应当将合同的相对方列为被告,其后才能有机会主张表见代理和履行合同义务,但我们看到,深圳的被告席上只有唯冠科技一家。这也是苹果送给对手最大的“金苹果”。
 
第三,回归到商标法的根本,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来源,商标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作用在于让消费者通过区别不同的标识,选择到其信任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简单说,消费者买的是产品,而非ipad商标,消费者通过对ipad商标的辨别,购买的是由苹果公司出品的特定产品,而不论这个产品实际是否在中国境内某个代工工厂的生产线上加工而成。商标侵权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但显然,请君任意地选一个小学四年级左右的孩子问问,是否知道ipad,都会异口同声回答,是指苹果公司出品的平板电脑,这也有了“商标相同但只要不存在混淆也不侵权”的说法,即根本就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对于国人来说,尽管中国的注册商标在唯冠科技手中,但又有谁会认为苹果店里买的ipad产品是出自唯冠?苹果是否对商标侵权判定这一基本原则也了熟于心呢?
 
多年以来,跨国公司在中国一直扮演着“指导老师的”的角色,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要么指责,要么“下指导棋”,这次苹果公司则身体力行加入到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之中。以目前的状况,苹果面临高价购买还是放弃使用ipad作为商标,而唯冠科技早已资不抵债,即使与苹果谈判成功,商标的转让费用显然不足以抵偿债权人的巨额损失。这场战争似乎没有赢家。但苹果还是有一个“杀手锏”,就是放弃在中国使用ipad商标,仅仅使用“被咬了一口”的“苹果”图形即可,还可能反过来由于商标问题,采取“饥饿销售”法,最后,可能影响到中国消费者的利益。而得罪消费者的人到底是谁?想必人人都明白。
 
如果说有赢家,应该是那些游走于市场与法律之间已经获得了实际利益的人。如果国人能够从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感受到知识产权的重要,看清楚市场竞争的残酷,真正认识到法律是一门专业,并且学习如何去尊重和遵守法律,那么,我们大家都是赢家。

 

2012-02-27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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