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方正倩体字库著作权案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方正公司)
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
 
【案情】
 
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倩体字库”的著作权人。2008年,家乐福公司出售由宝洁公司生产的洗发水、香皂、卫生巾等67款被控侵权产品,其中包括了使用倩体“飘柔”的24款涉案产品。北大方正公司遂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NICE公司从北大方正公司购买了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进而进行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在北大方正公司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NICE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给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因此,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的许可,不构成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著作权,据此,判决驳回北大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该案是我国涉及“字库”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件,该案所涉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对于汉字字库产品而言,购买者购买时首先考虑的并非其美感功能,而是其具体实用的工具功能,只有满足此需求,购买者才会考虑其美感而在不同字库产品之间进行选择。将字库中单字进行商业化使用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要结合侵权判定的要件予以全面考虑,进而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与语言传承功能进行必要的保护。同时,权利人亦不能通过单方限制条款排除购买者的主要权利,阻碍其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的合理期待。所以,“字库”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既要保护汉字字库产品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又要保护汉字的语言文化传播、社会公众的选择需求自由等社会基本价值利益。

2012-03-0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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