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开心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开心人公司)
被告: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互联公司)
被告: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网景公司)
 
【案情】
 
开心人公司在第42类餐馆、招待所等服务上拥有“开心”注册商标,并经营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kaixin001.com)。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也开办了一家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网站——“开心网”(kaixin.com)。开心人公司认为其“开心网”(kaixin001.com)系知名网站,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使用“开心”作为网站名称、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对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开心网”的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网站首页使用苹果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构成对“开心网”(kaixin001.com)网站首页星形笑脸及“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这一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的仿冒,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虽然在其经营的社交网站中使用了“开心网”标识和“kaixin.com”域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但鉴于该服务类别与涉案“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亦不近似,并未侵犯开心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在2008年3月之后的较短期间即已构成知名服务,该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构成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千橡互联公司在明知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开心人公司“开心网”网站首页的星形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系该网站名称图标,并非《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装潢,故开心人公司据此所提诉讼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不得使用与原告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点评】

社交网站是新兴的网络商业模式,它在给互联网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有关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方面的种种问题。此案引起了广大网络经营者、网络用户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被誉为“社交网站竞争第一案”。该案确定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交网站构成知名服务,其网站名称可以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原则。该案的处理结果规制了社交网站的竞争秩序,用司法填补了互联网行业竞争制度的空白,同时也对网络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收到了促进互联网行业进行合法、正当竞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03-0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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