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百度MP3搜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原告:环球唱片有限音乐公司(简称环球公司)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简称华纳公司)
原告: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索尼公司)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
 
【案情】
 
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百度公司的互联网百度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是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基于这种服务的技术、自动和被动等性质,即使百度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权。因此,百度公司设置搜索框供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歌曲的行为以及设置榜单等模式,均不能证明其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故不构成对三大唱片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合议庭准确查明案情,在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协助下,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版权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争议标的额达6300余万元。
 
【点评】

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产业的飞速发展,在线试听和下载音乐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主要途径。但互联网上还存在不少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作品的现象。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三起标的巨大的纠纷得以妥善处理,而且使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达成长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网络盗版”的传播,从根本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极大激发了他们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又使亿万网民得以欣赏到正版音乐作品,切实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体现了司法在保护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2012-03-0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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