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椅子形状可以注册为立体商标 

 
来源:日本Anderson Mōri & Tomotsune事务所 作者:永冈 爱
 
就日本专利局(JPO)对丹麦著名家具设计师的代表作“Y椅子”形状申请立体商标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丹麦家具制造商Carl Hansen & Son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认定,“Y椅子”形状具有商标显著性,判决撤销JPO不予注册决定(案号:2011 年6 月29 日 平成22 年(行ケ)第10253 号第10321 号)。
 
“Y椅子”自1950年起由丹麦著名家具生产商生产并在全世界销售70 万张以上;在日本国内,自1960 年之后,获得“全日本最畅销的进口座椅之一”的好评。
 
JPO在驳回“Y椅子”立体商标申请时认为,以“Y椅子”形状申请立体商标是企图将普通椅子的形状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Carl Hansen & Son公司对JPO的说法表示质疑,认为“Y椅子”形状通过使用具有了商标显著性。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这一主张。
 
判决认为,以立体形状构成的商标通过使用是否获得了商标显著性,要综合考虑该商标的形状、商品的形状、开始使用的时间及使用期间、使用地域、商品的销售数量、广告宣传期间、使用地域及规模、该形状是否存在于其他类似商品上等因素,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根据上述标准,法院认为,1)“Y椅子”具有使用一根几乎构成半圆形的曲木,靠背及扶手均形成Y 字形或V字型等形状上的特征,2)自从1950 年开始销售以来,“Y椅子”几乎保持了同样的形状,通过长期的广告宣传等手段,“Y椅子”销售量很大,3)据此可以认定,“Y椅子”形状已经具有商标显著性,能够起到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
 
此外,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判决中还提到,虽然原则上要求使用过程中的商标或商品的形状与申请的商标或商品实质上相同,但是由于技术进步以及社会环境和商业习惯的变化等原因,形状发生相应的改变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虽然“Y椅子”在使用过程中,其材质和色彩存在多种类型,但是不影响认定其形状具有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特征。另外,虽然有许多与“Y椅子”商品类似的商品也在市场上销售,但是其均为“Y椅子”的仿制品,均以原产品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即使存在类似的商品,对判断其形状的商标显著性也不构成影响。
 
 
2011-09-14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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