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民提字第19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8号20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麟,该公司维权高级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69号-7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黄晓东,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证券部职员。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因与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外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华盖公司申请再审称,华盖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即依据华盖公司与美国Getty Images,Inc(简称Getty公司)的约定和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地域范围内拥有“Photodisc”图片品牌的著作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重庆外运公司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公司的图片完全相同,证明重庆外运公司已经完成了“全部拿来,占为己有”的行为;2、华盖公司提交了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对涉案图片进行销售的合同,但二审法院漏列该重要证据;3、二审法院以华盖公司仅提交了授权合同中文文本,而未提交英文文本为由,认定“无法核实该协议的真实性”,并对作为物证的素材库,以英文未经翻译为由,认定“无法核实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缺乏依据;4、一审法院将公证时间作为华盖公司取得著作权的时间是错误的。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事项错误的前提下,应当对华盖公司二审提交的登记证书所记载的著作权取得时间予以认可;5、二审法院认定华盖公司对图片进行了修改,并以华盖公司没有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第三方的管理资质为由,对涉案图片上传时间不予认可,缺乏依据;6、华盖公司现提供新证据,即(2010)大中证经字第79号公证书,证明华盖公司二审提交的经公证的图片之所以没有水印标志,是因为这些图片只是小规格图片,点击放大后,自然会有水印标志。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支持华盖公司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重庆外运公司答辩称,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即使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重庆外运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庆外运公司只是企业宣传画册的使用者,而非制作者,没有侵权的故意,且早已停止使用该宣传画册。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华盖公司的再审请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华盖公司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拥有著作权的图像资料,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Getty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华盖公司认为重庆外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企业宣传画册中使用了Getty公司授权其在中国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一张图片,图片编号为:aa030148,内容为:仓库。华盖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外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全部相关制品;在重庆电视台卫视频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支付华盖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成本费用1100元;并由重庆外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重庆外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宣传画册形成时间在2006年,华盖公司对该事实不持异议。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须首先解决的争议焦点是Getty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相关权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按照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的所有图像,其中包括有“Photodisc”品牌,这些图像展示在该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华盖公司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
华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华盖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七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中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华盖公司经Getty公司授权,拥有但不限于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期限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第一组证据是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其真实性可以确定,但其证明力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判;2、第二组证据,重庆外运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作为二审新的证据;3、第三、四组证据是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予以确认,但其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判;4、第五组证据是中文版本,而协议约定了有不同时以英文版本为准,而华盖公司未提交英文版本,无法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其次,协议封面有“香港”字样,表明该协议形成于香港,而根据规定,在香港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公证认证手续,而华盖公司并未履行该手续。综上,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不能作为二审新的证据;5、第六组证据由于只有英文而没有经过翻译,而且证据形成的时间和地点均不能确定,无法核实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及内容的真实性,故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不作为二审新的证据。6、第七组证据中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仅有合同无法确认瑞源国际安全技术公司的主体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费用为6600元,但汇兑凭证上的金额是11450元,数额上不吻合,从金额上看二者没有关联性;合同的主体为瑞源国际安全技术公司,而汇兑凭证则是臧力的个人汇款,从主体上看二者也没有关联性。综上,第七组证据中的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二审新的证据;汇兑凭证与合同以及本案均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二审新的证据。
另查明:1、华盖公司自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判决认定,Getty公司从
虽然华盖公司二审提供的两份公证书显示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是
关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许可使用期限的问题。著作权等级证书记载涉案图片的许可使用权限为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Getty公司在
本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2010)大中证经字第7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因华盖公司二审提交的图片过小,水印不易识别,但该图片上确有水印,点击放大后便可清晰看见。本院听证过程中,华盖公司对此进行了现场演示,重庆外运公司当庭认可小图上亦有水印。华盖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
本院认为,根据华盖公司再审请求和理由及重庆外运公司的答辩意见,并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及一审、二审法院的判理,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包括:一、华盖公司是否取得了Getty公司的合法授权,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二、重庆外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一、关于华盖公司是否取得了Getty公司的合法授权,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的问题
本案中,Getty公司未参加诉讼,但Getty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直接关乎其对华盖公司的授权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对华盖公司主张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故应对此进行必要的审查,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判断。
首先,Getty公司系美国知名的专业摄影图片提供商,涉案图片上有“Getty Images”的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并标注了“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应认定在作品上的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本案中,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已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总领事馆认证,对此证据效力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书,华盖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华盖公司名义就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其次,关于涉案图片何时公开发表的问题。鉴于本案重庆外运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与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完全相同,但重庆外运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不属于Getty公司,亦未能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有合法依据。据此,可以推定涉案图片在重庆外运公司2006年使用之前已经公开发表,至于涉案图片发表的具体时间已不重要。一审法院将华盖公司
二、关于重庆外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问题
如前所述,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重庆外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并用于企业宣传推广,侵犯了华盖公司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重庆外运公司以其只是企业宣传册的使用者,不是制作者,没有侵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企业宣传画册制作者的责任,重庆外运公司可以依据其与该制作者签订的合同,另案解决。关于赔偿数额,根据华盖公司相同图片的许可使用费价格及重庆外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等因素,由本院予以酌定。对于华盖公司请求判令重庆外运公司赔礼道歉的问题,因赔礼道歉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人格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华盖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其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利,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编号为aa030148的摄影图片;
三、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100元。如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0元,由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晓白
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骆 电
二 ○ 一 ○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崔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