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汉字字库和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

 

计算机汉字字库和字体保护问题的提出,源于方正诉宝洁案。方正是一家以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汉字排版软件产品起家的公司,产品使用者主要来自出版印刷行业。方正的字库(包括汉字字库)通常是和排版软件一起成套销售的。近年来,方正以字库产品销售合同中有不允许商业性使用的限制使用条款为由,开始有选择地向商业性使用其特定汉字字体的企业追索赔偿;追索不成,便诉诸法律。在两年前方正提起的诉宝洁案中,方正指控宝洁的洗发露商标飘柔二字使用了其计算机字库产品中的倩体,要求法院判决宝洁赔偿人民币150万元。2010122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判决驳回方正所有的诉讼要求。201141,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目前尚在审理中。

 

方正案二审开庭之后,在企业的推动下,有关方面以讨论中文字体知识产权保护为名组织了研讨会,呼吁通过立法明确给予中文字体及其字库以著作权保护,有关媒体作了显著报道。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于2011528组织了有各方面专家、学者参加的《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组织者表示,我们的态度是,不用想当然、不怀半点虚伪和骄傲,摈弃私心和杂念,持中庸之道,求求真之心,用科学理性的知识和逻辑去认识和解读我们遇到的问题。

 

以下是研讨会中的主要观点:

 

对字库、字体及单字给予著作权保护

字库、字体及单字不应该排除在著作权法之外。首先,法律没有说它们不属于应该受保护的,所以它们都应该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假如整个字库是一个创作过程,整个字库产业也应该是创意产业,特别是著作权法律,从基础理论来说很多人认为它是基于私权的保护,但越来越多国家的实践是认为它是基于产业发展的保护,这样一种思想不是特别理性,但这是全世界都面临的现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产业领域,法律把哪些排除、把哪些纳入进来,法院在判决公文中倾斜在哪一方面,完全是取决于产业的发展。

 

著作权法的保护基础是仅仅保护创意、创作性劳动的法律,还是越来越多的著作权法在保护投资?在目前已经有越来越明显的这样的迹象,我们看到,影视作品已经直接把产权归于投资人,这就是在保护产业。像数据库作品、汇编作品,它的创意的局限性非常有限,基本没有太多的创意,我们有的时候看到它的编排局限性也非常少,但为什么也有可能把它纳入到著作权法中?就是因为它也有巨大的投资,一般人不可能完成这样巨大的作品。我们现在并没有明确规定它是不是有著作权,但如果按照汇编作品的条件,大型的数据库也是极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张平,北京大学)

 

字体不属于美术作品

倩体设计者齐立的300多个字的字稿有可能构成美术作品,但方正公司的倩体字库并不是齐立字稿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设计倩体字库时,要把齐立字稿中风格不规范、不统一的部分拿掉才变成字库字体,这个过程是把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创作性(个性)拿掉了。

 

把计算机汉字字库的字体作为著作权的对象,实质上是把行为标准、写字的标准纳入了著作权保护。索要字库著作权的实质是以技术手段控制标准。(张俊浩,中国政法大学)

 

字库也不是软件产品,只是数据库

现在争的无非就是保护单个的字还是整个字库?就整个字库,它就是一个数据库(能否保护至少还要看是否有独创性),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字体,字体是人手工设计的,一定是具有创作生理能力的活人设计出来的,然后机器把它扫描、进行矢量化,最后尽量逼真,尽量百分之百还原原来的字的造型。一部分是软件,软件在整个字库当中、在数据库当中是非实质性的,实质性的还是那个字体。如果对软件给予保护,就是把数据库和软件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

 

如果保护字库或字体转移到保护软件了,结果就太可怕了。现在所有的知识产权产品,除了软件以外,我们只追究制作和销售环节的责任,你如果未经许可盗版了,未经许可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了,制作、销售都不行,要负法律责任,至于用户,我们不追究,但是软件例外,如果使用盗版的软件或未经许可的软件,用户同样要负责任,这是唯一的例外。(许超,国家版权局)

 

方正字库不是创造成果,不能给予知识产权保护

创造成果产生知识产权,劳动成果享有传统意义的财产权,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方正字库的设计过程中,组字是一个抽掉个性的生产过程,之后的修字和质检以保证质量,这些过程中实际体现的仅仅是劳动,没有创造。字库、字型是一个互为规定、整齐划一、统一协调、一切都在限定的规划中生成的汉字实用工具:字库就是一个工具箱,字就是工具,工具箱不是作品,单个的字也不是作品。(刘春田,人民大学)

 

字库中的字体不具备可复制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两个要件,一个是独创性,二是可复制性。宝洁的“飘柔”这两个字是书面的东西,跟方正的字有相似,但没接触,在光盘中“飘柔”这两个字没有可视内容,没有可复制的载体,不满足著作权法上的可复制性这个要件。(张玉瑞,社会科学院)

 

各国法律对字体的保护

维也纳关于字体保护的公约,保护的实质就是把字体作为一个造字工具来保护,即保护其功能性,也就是你在使用造字工具的时候不能侵权,而用造字工具制作出来的产品没有任何版权。(金武卫,国务院法制办)

 

英国法第54条关于字体的规定是:“下列行为不构成侵害字体的版权:用普遍排版、铸字、印刷的过程”。(许超)

 

英国法保护的宗旨也就是作为造字工具是受保护的,作为造字工具造出来的副产品,基本是不给予版权保护的。我理解的是,哪怕你使用造字工具本身有侵权行为,你造出来的文档也不构成侵权。这是我看到的比较明确的公约和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也就是字体保护仅到造字工具。(金武卫)

 

方正字库实质上是以工具模式出售,要求字帖式的保护

关于字库的价值实现方式,商家自己已经做出了一种选择,它就是把它当作模具,来实现模具的价值。这个字型和别的不一样,有区别,这个区别的意义何在?就是导致人们选择你这个字库而不选择那个字库。当他买你这个字库的时候,你这个模具的价值就已经实现了,你的意义也在这儿。假如你认为你这个字是一个书法作品的话,就不应该采取这种工具模式,你可以直接打成字帖去卖。你选择了一个工具模式的方式去卖,但又要求字帖式的保护,这是不客观的。(李琛,人民大学)

 

到会的专家学者发言踊跃,因篇幅关系,不能一一尽录。出席研讨会的除了业界的专家学者外,还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部分法官。

 

本次研讨会稍有遗憾的是,与会者没有对方正的字体“维权”方式是否正当进行讨论,即: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正以发警告函的方式,指控他人侵权,并以诉讼相要挟索要赔偿,这种行为是否正当?同时,方正将限制使用的产品和许可使用的产品混在一起打包销售,既没有明示提醒,又不给予购买者选择的机会,而一旦购买者或他人使用(或按照方正的说法商业性使用)了限制使用的产品,则立即发起追索赔偿,这是否是一种正当的商业行为呢?这些最基本的问题还有待学术界的回应。

 

相关文章链接: 

 

学术的力量:方正诉宝洁案一审结案

 

方正诉宝洁案二审开庭

 

 

(左尔,www.cpahkltd.com

 

 

2011-05-3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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