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门槛”降低了吗?
网上看到知识产权报上发的一篇文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门槛’降低”。文中提到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该规定与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相比较,得出结论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门槛’降低”。
本人不是法院系统的人,无法确知实际立案时,之前的立案要求是否比现在高。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作了调整,降低了定罪的条件,实际上也降低了立案标准。在司法解释发布后,法院再立案时,不大可能按照2001年的规定,而是应该按照2004年的司法解释中的标准立案。6年前“门槛”已经降低了,现在才说,以为“门槛”又降低了。
给个链接,看看图表式表述的知识产权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
www.cpahkltd.com/CN/info.aspx?n=20100728155726133747
(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