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lboro"注册商标侵权案
1995年7月美国菲利普·莫利斯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中国代理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重庆市大足县以劳养武高级餐巾纸厂(以下简称餐巾纸厂)侵犯了其公司的“Marlboro"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查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查处过程中,发现餐巾纸厂使用在餐巾纸上的“Marlboro"塑料包装片系重庆市大足县塑料彩印厂(以下简称彩印厂)印制。 经查,1994年4月,餐巾纸厂以口头协议方式与彩印厂商定印制“Marlboro"餐巾纸塑料包装片合同。彩印厂一共印制“Marlboro"餐巾纸塑料包装片17.1万张,餐巾纸厂付款2,394元。餐巾纸厂已将其中1.1万片“Marlboro"餐巾纸塑料包装片用于餐巾纸的包装已销售9,380包,共计收货款3189.2元,其余未销售的带有“Marlboro"商标标识的1,620包餐巾纸及剩余的16万张带有“Marlboro"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塑料包装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封存。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Marlboro"商标是美国菲利普·莫利斯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卷烟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对该商标应予以充分保护。餐巾纸厂将与“Marlboro"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餐巾纸包装上的装璜使用,属《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述“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7月24日对餐巾纸厂作出以下处理:
彩印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在餐巾纸塑料包装片上印制“Marlboro"文字、图形的行为,属《商标法》第38条第(3)项所述“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以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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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缴封存的“Marlboro"印版模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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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款1,400元上缴国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及擅自制造驰名商标标识的案件。驰名商标是指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是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防止消费者对商品产源的误认。对驰名商标来说,由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声誉,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时,仍有可能使消费者对产源发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一定的联系,从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所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宽于普通商标。驰名商标最早起源于本世纪初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六条之二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但保护范围仅限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根据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十六条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虽然我国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我国是TRIPS协议的签字国,也正在积极谋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时,我国是亚太经合组织成员,该组织亦要求所有成员在2000年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要达到TRIPS协议的标准;另外,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也要求我国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所以,在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与TRIPS协议保持了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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